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7-01-23 07:06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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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切實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
財預[201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財政收入增速放緩的情況下,必須更好地統籌民生政策與經濟發展,優先保障民生投入,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為切實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主要原則

(一)合理界定基本民生。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合理界定基本民生范圍,將財政資金重點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基本民生也要堅持量力而行,并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

(二)突出保障重點民生。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著力解決重點地區、重點領域和重點人群的基本民生保障問題,兜牢兜實民生底線。

(三)加大資金統籌力度。加快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整合相同領域財政資金,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提高基層財政部門落實基本民生政策的財力水平。

(四)層層強化責任落實。合理確定職責分工,強化縣級財政部門的主體責任,加大省級財政統籌力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責任追究。

二、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重點工作

(一)一般性轉移支付要優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各級財政要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等基本民生支出放在優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確保只增不減。中央財政已安排的基本民生支出要抓緊到位。省級財政部門要統籌中央財政安排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與省級一般性轉移支付,并將財力向縣級及以下財政部門傾斜,增強基層財力保障能力。縣級及以下財政部門要統籌上級轉移支付和自有財力,做好基本民生支出經費安排。

(二)合理分配和使用民生類專項資金。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時,要優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確保不留缺口。在分配資金時,要堅持“雪中送炭”,把握好資金分配的優先次序,適當加大對財力薄弱、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重點向困難人口多、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壓力大的地區傾斜。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存在財力缺口的地區,原則上不得安排建設性支出,對已安排的建設性支出也要調整壓縮用于彌補基本民生支出缺口。

(三)加大對資源能源型困難地區財政支持力度。中央財政繼續增加階段性財力補助規模,并統籌均衡性轉移支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等,加大對資源能源型困難地區的財力補助力度,支持相關省市統籌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要相應加大對轄區內資源能源型市縣的轉移支付力度,提高有關市縣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四)統籌盤活各類財政資金加大基本民生保障。有效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將長期沉淀閑置以及短期內不需使用的財政資金及時調整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加大各類財政資金的整合力度,加快整合政策目標相似、投入方向類同、管理方式相近的專項資金,提高經費統籌力度。取消一般公共預算中以收定支的規定,提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比例,統籌用于保障基本民生。

(五)壓減一般性支出用于基本民生保障。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觀念,堅持厲行節約,大力壓減會議費、培訓費、宣傳費、咨詢費等一般性支出,從嚴控制“三公”經費,清理長期固化和非急需的支出項目,減少對績效不高項目的預算安排,將節省下來的資金調整用于城鄉義務教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補助、保障房建設、脫貧攻堅等基本民生領域支出。

(六)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失業人員、城鄉低保戶、社會救助人群、受災群眾、特困人員以及優撫對象為重點,積極做好基本民生保障,要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足額安排相關經費。同時,密切關注困難群眾數量、困難面以及困難程度的變動,及時增加相關經費預算,切實兜住民生底線,做到應保盡保。

(七)認真做好“去產能”人員安置工作。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對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中產生的人員安置費用予以適當獎補,由地方統籌安排使用。地方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綜合運用企業內部挖潛、轉崗就業創業、公益性崗位托底等渠道做好相關人員安置,保證分流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和相關權益。

(八)認真落實精準扶貧要求。全面推進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試點,加強對脫貧攻堅的投入保障。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要求,支持做好易地扶貧搬遷、資產收益扶貧、產業扶貧等重點工作,加快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著力解決好農村貧困人口脫貧問題。加強扶貧資金的監督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成效。提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精準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集中用于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建檔立卡貧困戶等四類重點人群。

(九)提前下達和及時撥付各類民生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提前下達并及時撥付各項民生資金,特別是對于中央財政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在30日內分解下達。要提前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審、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前期準備工作,確保預算批復或下達后可申請資金使用。基層財政部門要將資金盡快撥付到位。

(十)加強基本民生領域財政資金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民生資金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跑冒滴漏。加強資金監管,加大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問題,提高資金管理的規范性。積極推進預決算公開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不斷提高民生資金的有效性。

(十一)支持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機制。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及時跟蹤基本民生政策調整,合理確定基本民生財政補助標準,研究改進經費管理流程,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資金申請的便捷性和發放的及時性。

三、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有關要求

(一)明確責任主體。縣級財政部門是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的責任主體,要把落實基本民生保障作為預算安排重點,根據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水平和群眾生活實際需要,積極調整優化支出結構,確保基本民生政策落實到位。省級財政部門要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予以適當支持。

(二)建立獎懲機制。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測算分配與各地保障基本民生經費投入情況掛鉤,與地方落實基本民生政策成效掛鉤,向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效果突出地區予以適當傾斜。省級財政部門要同步研究建立對縣級財政部門的激勵約束機制。

(三)加強監督問責。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預算法要求,加強對基本民生資金分配、撥付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將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民生政策和對困難群眾的關愛落到實處。

財政部
2017年1月19日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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