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答問

2017-01-28 18:12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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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以下簡稱《通知》)。記者就此采訪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

1、問:《通知》發布后,引起了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能否簡要介紹一下出臺《通知》的背景?

答: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舉措,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降低企業杠桿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2008年以來,為了探索拓展中小微企業股本融資渠道,各地陸續批設了一批區域性股權市場。2011年11月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和2012年7月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明確了包括區域性股權市場在內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運行的底線要求。2012年8月我會發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試行)》,從規范證券公司參與的角度,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間接提出了規范要求。

據統計,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40家區域性股權市場(除云南外其他省市均已設立),掛牌企業1.74萬家,展示企業5.94萬家,2016年為企業實現融資2871億元,在支持中小微企業多樣化融資、推動中小微企業規范運作、增強金融服務普惠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區域性股權市場已成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塔基”,但還存在法律地位不明晰、監管責任未落實、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易釀成金融風險。

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了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政策措施,今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通知》,明確了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總體原則,即處理好監管與發展的關系,按照既有利于規范、又有利于發展的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有序擴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業融資。這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高度重視,對統一思想、凝聚共識推進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多層次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發展。

2、問:請問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答:《通知》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是主要服務于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的私募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

我國企業數量眾多,層次差別也較大,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都有融資需求,如何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一直是個難題。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是主要服務于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的私募股權市場,有利于充分發揮其門檻相對較低、服務方式靈活等特點,為最廣大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個性化和多樣化的資本市場服務,有利于拓寬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推動民間資本向產業資本轉化,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切實加強對實體經濟薄弱環節的支持。

長期以來,資本市場的發展重心在公開市場,而作為私募性質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卻基礎薄弱,需要盡快補上這個“短板”。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充分發揮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功能作用,彌補現有公開市場的不足,有利于區域性股權市場與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形成錯位發展、有序銜接、功能互補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地方人民政府出臺了若干扶持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措施,但在運作過程中面臨如何市場化、規范化、透明化的問題。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可以充分發揮其優勢,為地方人民政府市場化運用貼息、擔保、投資等扶持中小微企業的措施提供支持,既能增強政府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和透明度,也能更有效地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3、問:能否介紹一下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監管安排?

答:現有區域性股權市場均由地方政府批設和監管,主要從事中小微企業私募證券和股權的融資和轉讓活動。科學界定中央和地方監管職責,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完善監管協同機制,對于防止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按照《通知》規定,區域性股權市場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實施監管,并承擔相應風險處置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相關金融政策法規,在職責范圍內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建立健全監管機制,指定具體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職責,不斷提升監管能力,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還要求我會主要承擔以下三項職責:一是制定統一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及監管規則。我會將根據《通知》精神抓緊制定《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并按程序發布實施。二是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能力和條件進行審慎評估,加強監管培訓,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監管能力與市場發展狀況相適應。三是對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處置督導。

4、問:《通知》對加強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管理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運營機構,一般稱為“股權交易中心”、“股權交易所”、“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等,是市場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要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的規范運作十分關鍵。《通知》規定,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負責組織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活動,對市場參與者進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場規范穩定運行。這一規定對于充分發揮運營機構一線管理職責具有重要意義,為此運營機構應具備開展業務活動所必需的營運資金、專業人員、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具備健全的治理結構、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以確保能夠有效履行職責。

區域性股權市場是服務中小微企業的金融基礎設施和公共平臺,不是完全競爭性的市場主體,目前少數省市設立了多家運營機構,存在重復建設問題,也容易引發惡性競爭,甚至釀成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通知》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公告運營機構名單并向證監會備案,已設立運營機構的,不再設立,已設立兩家(含)以上的,要積極穩妥地推動整合為一家。這一規定明確了運營機構名單管理要求,有利于遏制部分地方新設沖動,整合資源辦好區域性股權市場,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省級人民政府需盡快公布運營機構名單,同時向我會備案;運營機構數量不符合要求的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確時間表,積極穩妥推進運營機構整合。

5、問:《通知》提出“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或轉讓證券的,限于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程序認可的其他證券,不得違規發行或轉讓私募債券”。請問如何理解這一規定?

答:近年來,區域性股權市場在股權融資和轉讓服務之外,探索開展私募債的發行和轉讓服務,但由于缺乏統一的業務及監管規則,不同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業務模式存在較大差異,在操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變相突破私募發行界限、投資者適當性未有效落實、跨區域發行等不規范行為,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與運營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不相匹配。

《通知》要求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違規發行或轉讓私募債券。這一規定體現了在規范中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有利于區域性股權市場立足基本定位,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集中精力開展股權融資和轉讓業務,為中小微企業融資、降低杠桿率提供支持。

按照《通知》要求,區域性股權市場須停止除股票、可轉債之外的其他證券(如私募債等證券)的發行和轉讓。對于存量的私募債,到期兌付了結。相關省級人民政府需深入摸排存量私募債的風險,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預案,做好風險防范化解工作。下一步,我會將結合市場發展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其他證券服務進行充分的評估和論證,條件成熟后按程序推出。

6、問:《通知》對區域性股權市場提出了哪些底線要求?

答:區域性股權市場是私募市場,按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通知》對證券發行方式、證券持有人數量、證券登記過戶提出了基本要求,有利于確保私募證券的發行和轉讓符合規定。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時,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向特定對象發行累計不得超過200人;證券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轉讓時,證券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從實踐情況看,一些地方交易場所違規實行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引發了較為嚴重的風險事件。38號、37號文明確規定地方各類交易場所不得實行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對防范和化解各類交易場所的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通知》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時間間隔提出了基本要求,這與38號、37號文保持一致,也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私募定位以及中小微企業的股權轉讓需求是相符的,有利于抑制市場投機炒作,防范非法證券活動和非法集資行為,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7、問:《通知》明確了合格投資者的基本條件。請問這方面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作為私募市場,區域性股權市場應有必要的合格投資者標準和要求,確保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才能參與。實踐中大部分區域性股權市場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但差異較大,一些市場的合格投資者準入門檻過低,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通知》明確了合格投資者的基本條件,這有利于政策的統一性,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區域性股權市場要嚴格執行合格投資者制度,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通知》明確的最低標準,積極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隊伍。

實踐中,一些區域性股權市場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發行金融產品,降低投資門檻,擴大投資群體,涉嫌規避私募發行投資者數量和合格投資者門檻等監管要求,將私募產品銷售給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自然人投資者,放大了風險。《通知》對此提出了具體要求,這有利于規范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產品發行和銷售行為,防止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

8、問:請介紹一下《通知》對加強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的要求?

答:信息系統是控制風險、加強監管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障。目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信息技術管理比較薄弱,信息系統建設不能滿足業務發展和合規管理的需求。《通知》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信息系統、信息報送、系統對接等提出了具體要求,這有利于保障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運作。

按照《通知》要求,我會將抓緊開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抓緊制定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技術管理規范。二是將各運營機構及有關機構的信息系統與我會相應的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對接,及時了解分析市場運行情況。三是制定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報送指引,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

9、問:《通知》提出“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為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外的企業私募證券或股權的融資、轉讓提供服務”。請問如何理解這一規定?

答:從實踐情況看,一些區域性股權市場跨區域經營沖動強烈,個別市場已形成跨區域經營甚至向全國覆蓋的格局。跨區域經營導致監管責任主體不明,容易出現違規運作甚至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集資的問題,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實踐中已發現有少數跨區域掛牌企業涉嫌從事非法活動。《通知》規定,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為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外的企業私募證券或股權的融資、轉讓提供服務。這一規定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監管體制是相適應的,有利于防止因市場覆蓋范圍與監管覆蓋范圍不一致帶來的監管懸空問題,有利于引導區域性股權市場圍繞省內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按照《通知》要求,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為異地企業私募證券發行或股權融資提供服務,也不得為異地企業私募證券或股權的轉讓提供服務。《通知》發布前異地企業私募證券或股權已經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掛牌轉讓的,要限期清理。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要按規定督促協調,妥善解決跨區域經營問題;運營機構所在地和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要簽訂協議,明確清理過程中的監管責任,防范和化解可能產生的風險。

10、問:請介紹一下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支持措施?

答:區域性股權市場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新事物,還面臨一些政策不銜接、不配套的問題,影響了其功能發揮。為了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發展,《通知》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職責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為區域性股權市場的規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為落實《通知》要求,我會將一方面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臺支持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在職責范圍內出臺相應政策措施。目前我會正在研究出臺下列支持措施:一是推動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區域性股權市場建立健全合作對接機制,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推進具備條件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開展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推薦業務試點工作。二是支持證券公司參控股運營機構,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業務活動,督促引導證券公司為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投融資活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三是支持依法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壯大合格投資者隊伍。四是支持運營機構以特別會員方式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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