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做好會計師事務所2016年報備工作的通知

2017-02-16 10:36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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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會計師事務所2016年度報備工作的通知
財辦會[20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會〔2010〕14號)、《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5〕9號)、《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財會〔2015〕13號)、《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財會函〔2007〕9號)和《關于規范和簡化會計師事務所信息報備工作的通知》(財會〔2013〕22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會計師事務所2016年度報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財政部門(含深圳市財政委員會,下同)應當高度重視,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按時完成報備。會計師事務所報備完成后,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報備信息及相關行政管理工作進行匯總分析,形成綜合管理報告上報財政部會計司,具體要求見本通知第五條。

二、會計師事務所2016年度報備全部實行網上報備。網上報備地址為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時間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6月30日之前完成匯總數據核對并在網上提交行業管理綜合報告和本通知附件的附表2-1、附表2-2、附表2-3。

三、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內容為:

(一)對本次報備情況的簡要說明,含對網上報備和書面報備內容真實性、完整性的承諾,由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簽章;

(二)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基本情況表(附表1-1);

(三)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1-2);

(四)會計師事務所2016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明細表》(附表1-3)、《會計師事務所支出明細表》(附表1-4)、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和上年度利潤表;

(五)會計師事務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臺及外國)審計業務情況表(附表1-5)和非審計業務情況表(附表1-6);

(六)會計師事務所總分所之間一體化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說明;

(七)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接受檢查、被處罰情況(含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以及由于執行業務涉及法律訴訟情況說明。

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還應當提交保單復印件(保險期間應當涵蓋2016年1月1日至報備日)。

以上材料,涉及簽章的,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簽章,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由主任會計師簽章。

四、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以總所名義向上海市財政局提交上海自貿區分所相關情況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應當包括上海自貿區分所業務開展情況,總分所在人事、財務、執業標準、質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五統一”管理情況等。

五、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的基礎上,認真做好報備信息及相關行政管理工作的匯總分析,形成本地區的行業管理綜合報告,經分管廳(局)領導審定同意后,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報財政部會計司(注冊會計師處),并上傳到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

各地區行業管理綜合報告應當包括本通知附件中的附表2-1、附表2-2和附表2-3,會計師事務所后置審批改革情況總結和意見反饋,本地區在深化行業改革、管理和發展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問題和意見建議等。

六、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認真核查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備材料,發現會計師事務所未保持設立條件的,要嚴格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對未按規定及時、完整報備相關材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設立條件等進行專項檢查。

本通知涉及的相關附表樣式可以從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和財政部會計司網(kjs.mof.gov.cn)下載。不得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上傳、處理、傳輸標注密級的文件資料。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

聯系電話:010-68552535(帶傳真)

010-68553012(帶傳真)

技術支持電話:010-68553117

財政部辦公廳
2017年1月26日

附件下載:會計師事務所2016年度報備工作附表.docx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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