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進木材運輸管理法治化

2017-03-01 10:10 來源: 云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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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木材運輸管理規定》正式施行
推進木材運輸管理法治化

記者從昨日召開的《云南省木材運輸管理規定》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云南省木材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省政府令208號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省林業地方性法規規章體系更加完善,木材運輸管理的法律保障更加有力,對提升我省的木材運輸管理工作和林業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結合我省木材運輸管理工作中面臨和存在的實際問題,《規定》共23條。對需要辦理木材運輸證的木材范圍作了規定。同時,對木材的具體名錄,明確了由省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布。

關于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問題,《規定》要求,形成政府領導,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職,其他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的工作格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木材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木材運輸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木材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海關、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檢驗檢疫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木材運輸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及省政府批準設立的木材檢查站,依法對木材運輸進行檢查。

為解決木材運輸車輛借道或者繞道逃避檢查的情況,解決固定檢查已不能滿足對木材運輸進行有效監管的問題,借鑒江西、廣東、廣西等省(自治區)的做法,結合我省現階段開展的流動稽查管理的有效經驗,《規定》明確,木材檢查可以采取固定檢查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流動稽查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為了解決偏遠山區的群眾到縣城辦證路途遙遠、極為不便,群眾辦證難的問題,《規定》明確,木材運輸證由起運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審核和發證工作中,鄉鎮林業站應當予以協助,旨在提升鄉鎮林業站的服務意識和服務功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定》對管理人員和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都進行了界定,并明確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規定》還根據具體管理工作的需要,結合我省多年來在木材運輸管理工作積累的一些好的管理經驗,對處罰標準等內容進行了規范。(記者 胡曉蓉)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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