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2017-05-05 20:43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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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發布《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出臺《辦法》是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以下簡稱《通知》),統一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及監管規則的需要,對于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降低企業杠桿率等具有積極意義。

《辦法》在制定過程中,遵循了規范與發展并舉的總體思路,注意處理好監管與發展的關系,按照既有利于規范、又有利于發展的要求,既堅持基本行為底線,又積極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辦法》明確界定中央和地方監管職責,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這有利于完善監管協同機制,防止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辦法》共7章,53條,主要作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總則。明確了《辦法》的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根據《通知》對省級人民政府和證監會職責分工作了細化,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的職責和條件以及名單管理等作了規定。

二是證券發行與轉讓。明確了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發行、證券轉讓的條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資者標準及穿透核查制度,對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

三是賬戶管理與登記結算。明確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及其審查義務,建立了投資者資金管理制度,對證券的登記、存管、結算的辦理機構和相關制度作了規定。

四是中介服務。明確了運營機構可開展的中介業務范圍及其應承擔的義務,對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跨區域經營,可以與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建立合作機制等作了規定。

五是市場自律。明確了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信息系統建設、信息報送的要求,運營機構制定的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應當符合規定并備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職責、處理好投資者投訴、防范化解市場風險。

六是監督管理。明確了現場檢查可采取的措施,對行政處罰、監管措施、市場禁入、誠信監管等作出了規定,為監管執法提供依據。

下一步,我會將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市場規范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場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處置督導,在職責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為區域性股權市場的規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32號

《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7年4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第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

2017年5月3日

附件: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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