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
核銷管理的通知

2017-07-18 14:14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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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核銷管理的通知
財辦綜〔2017〕7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高法院辦公廳,高檢院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管理,加大財政票據核銷力度,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改革,全面提高財政票據監管水平和效率,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0號令)有關規定,決定全面清理核銷以前年度未核銷財政票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以前年度未核銷的財政票據

(一)清理核銷范圍。

此次清理核銷的財政票據包括已廢止尚未核銷的財政票據和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尚未核銷的財政票據。

(二)清理核銷方式。

此次清理核銷采取自清自查和重點檢查核銷相結合的方式。

1.自清自查階段。2017年8月31日前,各中央單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本單位屬于上述核銷范圍的財政票據進行全面清理自查,完整填寫《中央單位財政票據核銷表》(附件),待重點檢查核銷時一并提交檢查組(紙質和電子版各一份)。

2.重點檢查核銷階段。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財政部將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票據監管機構組成檢查組,對所在地各中央單位財政票據進行重點檢查,并對尚未核銷的財政票據予以核銷。

二、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

為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進財政票據核銷方式,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信息共享,根據《財政部關于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方案》(財綜[2012]104號)規定,按照《財政部關于中央部門和單位開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綜[2013]46號)的要求,在中央單位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統一部署、安裝運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全面實施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報送材料信息。

各中央單位在2017年8月31日前將《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單位基礎信息表》、《外部用戶個人證書申請及變更表》(www.pjzx.mof.gov.cn下載專欄)、三證合一的機構證書復印件、票據經管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報送票據中心審核。

材料經審核合格后,票據中心向中央單位配置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設置系統各項參數,制作智能加密卡。

(二)做好手工票據的核銷工作。

各中央單位安裝使用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后,全部使用機打票據,取消使用手工票據。相關單位以前申領尚未核銷的所有手工票據,要及時報票據中心予以核銷,同時申領相應的機打票據。

(三)辦理時間。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中央單位完成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安裝和手工票據核銷工作。2018年1月1日起廢止所有的手工票據。

三、有關要求

(一)中央單位主管部門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到所屬用票單位,并督促各單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清理核銷準備工作和票據電子化改革工作。

(二)中央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清理核銷工作,扎實做好自清自查工作,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準備材料。積極配合財政部檢查組做好重點檢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實的材料,票據存根按票據種類進行分類整理,按號段順序碼放整齊備查。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票據監管機構開展重點檢查前,應對檢查組人員進行培訓,掌握政策制度,統一檢查口徑,做好查前準備。各檢查組應按規定時間完成此次重點檢查工作,嚴格按照《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范》(財綜[2009]38號)規定,依法行政,依規開展檢查核銷工作,自覺遵守廉政紀律。在完成全部檢查核銷工作后,應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將《中央單位財政票據核銷表》、檢查核銷工作底稿以及存在問題的原始憑證等資料報財政部票據中心。

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聯系人及電話:

胡帥偉   (010)68510260(傳真)

趙  榮   (010)68554068

附件:中央單位財政票據核銷表

財政部辦公廳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下載:中央單位財政票據核銷表.doc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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