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關于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的通知

2017-10-10 15:26 來源: 林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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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于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的通知
林改發〔2017〕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7〕1號)“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的要求,增加綠色、生態、安全林產品有效供給,引導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促進林業產業綠色健康發展,現將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的重大意義

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是新常態下適應綠色發展新趨勢,踐行綠色發展新理念,培育綠色發展新動能的重大舉措,有利于推進林業產業轉型升級,促進林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帶動林區脫貧致富和精準扶貧;有利于推動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深化林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生態林產品供給能力;有利于培育林業品牌,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引導和促進綠色消費,提高林產品附加值和溢價能力;有利于推動林產品提質增效,為廣大消費者提供綠色、生態和放心的林產品;有利于盤活市場流通要素,規范林產品市場流通秩序,營造正當競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于提高我國林產品國際競爭能力,擴大林產品國際貿易,拓展林產品國際市場,鞏固提升我國林業大國地位和國際形象;有利于轉變林業發展方式,加快林業現代化建設,促進綠色增長和生態文明建設。

——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是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有力抓手。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源自森林資源,產自森林生態系統。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將有力促進生態保護,守護好綠水青山;精準提升森林資源質量和價值,發展好“金山銀山”,更好實現“生態美、百姓富”的有機統一。

——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是加快林業現代化建設的內在要求。當前,我國林業產業還存在大而不強、附加值不高和綜合競爭力較弱等突出問題,轉型升級的任務緊迫而繁重。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可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推動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提升林產品供給質量,提高林業產業附加值,促進林業產業提質增效和做大做強,加快推進林業現代化。

——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是引導和培育綠色消費的必然選擇。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以更好滿足消費者需求為目的,推進林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標準制定、品牌推廣、機制創新等措施,提升森林生態產品質量,滿足“綠色、優質、營養、安全”的消費需求,推動綠色發展,服務生態文明建設。

二、準確把握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要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保護優良產地環境、生產優質產品、提供優質服務為主線,加強管理服務、強化品牌保護,充分發揮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的戰略性、基礎性、引領性作用,創新林產品供給機制、林業產業發展機制和林業服務機制,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增加森林生態產品有效供給,更好地滿足全社會對林產品多層次多樣化需求,全面提升林業產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注意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籌兼顧,綠色發展。堅持“生態第一,保護優先”,依靠優良的生態系統環境培育、開發森林生態產品。通過利益聯結機制和產品基地建設,讓林地變基地、農民變股民,讓林農分享品牌溢價收益,促進農民就業增收,實現“生態美,百姓富”。

(二)精品定位,質量優先。堅持質量管理與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相結合,建設優于普通產品的森林生態產品體系,提高產品服務質量,強化后續監管,確保品牌公信力,打造精品品牌。

(三)政府引導,市場引領。大力發展線上和線下兩個市場,疏通社會資本上山入林的通道,打通森林生態標志產品進場入店的渠道,確保優質產品優價銷售。健全完善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優化市場環境,不斷激發工程建設的活力和潛力。

(四)重點突破,帶動全局。鼓勵和支持有實力、已具備一定影響力、能夠代表中國優勢的品牌,率先實現突破性發展,帶動相關產業鏈上更多品牌的發展。

(五)扶優扶強,打假治劣。加大對龍頭企業、優秀品牌的扶持力度,加強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的評估、管理、監督,堅決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完善動態管理和懲戒機制,實行優勝劣汰,切實提高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的社會公信力。

(六)開放合作,國際接軌。立足國情林情,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深化國際合作交流,維護我國在森林生態產品領域的發展權和話語權,促進我國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標準的國際互認。

三、明確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目標和主要任務

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其基本目標是:從長遠看,要全面建立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的標準、標識、品牌、評價、監管等相關體系,健全相關管理規定和配套政策,增加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有效供給,不斷擴大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市場認可度,大幅提升森林生態產業規模、市場份額和質量效益,促進林業產業全面轉型升級,全面提升林業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從近期看,力爭用1—2年時間,國家森林生態標志主要產品標準體系基本成型、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評價體系基本完善、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基本建立、流通體系基本形成、監管體系基本健全。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產品標準體系。制定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標準體系規劃,編制標準體系框架和標準明細表,建立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原料標準、基礎材料標準、復合產品標準、生產加工設備標準、基礎設施設備標準、生態環境標準,選擇重點產品和主要服務領域,加快構建以行業標準為主導、以產地標準為基礎、以團體標準及企業標準為補充的相互配套的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標準體系。

(二)完善產品評價體系。按照《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通用規則》(見附件)要求,針對產品的產地環境、生產、加工、倉儲、物流、營銷等環節,制定并逐步規范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評價體系,引領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標準化、生態化、個性化、品牌化生產。

(三)建立產品品牌體系。制定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品牌發展規劃,對現有的有關森林生態產品的品牌體系進行梳理,把技術含量高、市場容量大、高附加值、低能耗的產品列入戰略規劃。建立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品牌推廣、標識識別等關鍵環節的規則和機制,形成品牌全程管理體系。重點做好品牌體系創建和運營管理設計、宣傳推廣和品牌價值提升等工作,提升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品牌的影響力。

(四)建設產品生產基地。以優勢林產品產業帶、特色林產品優勢區和林業大縣為依托,以提升名優新特林產品生產能力和經營水平為重點,著力創建一批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生產基地。加大產銷對接力度,形成生態培育、生態制造、生態服務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機制,促進林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拓展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相關服務功能。

(五)建立產品營銷流通體系。大力發展森林生態標志產品連鎖經營網絡,建設以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產品生產基地為基礎,批發市場、集配中心為骨干,直銷中心、連鎖超市為龍頭,城鄉居民、集團客戶為終端的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流通體系。建立全國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展示交易中心。推進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展銷廳連鎖店與電商集群相結合的線上線下結合營銷。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設立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展示店和專營店。推廣林超對接、連鎖經營、電子商務、展示訂貨、經紀人代理等新型交易方式。

(六)建立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監控體系。建立健全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驗、監測和追溯四大體系,構建相應平臺。建立全國統一的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質量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在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名優新特產品及產品基地開展追溯試點,逐步擴大追溯范圍。建立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市場監督機制。推進森林生態標志產品信用體系建設,嚴格落實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主體責任、產品標志審核機構對審核結果的連帶責任。

(七)建立全國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數據服務平臺。結合涉林企業和重點林產品信息普查工作,搭建全國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數據服務、質量追溯、品牌公信查詢等信息服務平臺。運用大數據技術完善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監管方式,建立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評價標準和實施效果的指標量化評估機制。建立健全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技術支撐體系,加強標準制定和產品評定能力建設。建立統一的森林生態標志產品信息平臺并與國家統一的綠色產品信息平臺相銜接,公開發布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相關政策法規、標準清單、規則程序、產品目錄、實施機構等信息。

四、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一)明確分工,落實工作責任。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由國家林業局統一組織開展,各有關司局、各有關直屬單位按相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國家林業局林業產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有序開展。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受國家林業局委托負責組織實施。要依據《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通用規則》,加快制定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和生產基地的團體標準、認定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明確申報、評價、認定程序,確保公開、公正、公平、透明;堅持自愿申報、不干預企業自主生產經營活動原則,開展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認定工作;嚴格管理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證書和標識使用;加快建設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信息服務平臺,宣傳推介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按照有關規定,抓緊注冊“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證明性商標。

(二)上下結合,創造良好氛圍。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發展規劃和相應的扶持政策,鼓勵和引導經營主體創建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生產基地和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要積極創造政策環境,充分釋放市場活力,推動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充分發揮媒體作用,積極利用各種產業博覽會、交易會等,加強對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品牌建設的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傳統媒體,積極應用新媒體,加大品牌宣傳推廣力度,提升品牌公信力和影響力。

各地各有關單位在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林業局林業產業辦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通用規則

國家林業局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通用規則

1  范圍

本通用規則適用于各類生產經營組織申請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認定應滿足的基本要求,并作為制定認定細則及規程、實施認定評估的依據。

2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通用規則。

2.1 森林生態標志產品

在原生境條件下自然生長的野生產品,或產自良好森林生態系統,產品全生命周期沒有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原輔材料不含有轉基因成分,無污染、無生態風險、品質優良,經認定并獲得國家森林生態產品標志的木質或非木質林產品。

2.2 良好的森林生態系統

由植物、動物、微生物等要素組成,受森林的水文、土壤、氣候等環境條件影響,物質、能量、生產力交換有序,形成健康、穩定的自然生態系統。

2.3 原生境

未經人為活動而改變的野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自然生態環境。

2.4 森林小氣候

受森林生態系統影響而形成的特定區域性氣候狀況。

2.5 認定要素

對產品合規性評定所要求證明、檢測、評審的內容。

2.6 產品生命周期

產品生命周期是指產品生長、原材料提取、生產加工、包裝、儲運等一系列完整過程。

3  基本要求

3.1 申請組織應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2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3.3 不得使用含有轉基因成分的原輔材料。

3.4 產品全生命周期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品。

4  原料生長地

4.1 符合原生境條件的生長地要求或滿足以下要求:

a)土壤環境質量符合GB15618標準中的一級標準。

b)灌溉用水質符合GB5084規定的要求。

c)環境空氣質量符合GB3095規定的一級標準。

d)食用林產品產地環境符合LY/T1678的規定。

e)木質產品生長地要求另行制定。

4.2 具有森林小氣候特征。

5  生產加工

5.1 產品原料

5.1.1 主要原料

產品原料來源于符合本通則“4原料生長地”條款要求的林產品。

5.1.2 加工輔料

產品加工過程中所使用輔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5.2 加工地及其環境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5.3 加工工藝及設備

實行清潔生產,保證原料主要成分的森林生態屬性,產品設備和工藝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和技術要求。

6  包裝

6.1 產品包裝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鼓勵使用生態和可降解包裝材料。

6.2 產品包裝要正確使用國家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標識。

7  儲存

7.1 產品儲存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規定。

7.2 根據產品品質和安全管理要求進行產品儲存,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應與其他產品做標識區分,分區存放。

8  運輸

8.1 按照國家或行業產品運輸規定,提供適宜的溫度和濕度等運輸條件,對易腐和保鮮產品應采用全程冷鏈運輸。

8.2 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與其他產品應有效分隔,保證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品質。

9  產品溯源

9.1 創新溯源管理機制,制定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追溯標準,建立全國統一的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溯源平臺。

9.2 申請組織建立產品跟蹤管理檔案,確保森林生態標志產品信息可追溯到生長地。

9.3 申請組織應提供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溯源平臺所需的產品信息,確保信息真實。

10  認定要素

10.1 基本要素

10.1.1 產品產地范圍

10.1.2 產地自然社會環境

10.1.3 生產加工對環境的影響

10.1.4 產品成分構成及來源

10.1.5 加工工藝

10.1.6 產品包裝

10.1.7 產品標準

10.1.8 產品生態價值

10.2 核心要素

10.2.1 產品森林小氣候特性

10.2.2 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10.2.3 食用產品轉基因、非轉基因物種鑒別

11  特殊規定

有關沙漠、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產品,滿足本通用規則原生境、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食用產品原料屬非轉基因、無人工合成化學品等要求條件,可以開展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的認定,標準或細則另行規定。

12  附則

本通用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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