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公布《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

2017-12-04 07:53 來源: 林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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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第46號令(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

國家林業局令
第46號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已經2017年9月29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局長 張建龍
2017年11月1日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標準和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獵獲物價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評估活動,適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所稱野生動物制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產品。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制定、公布并調整《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

第四條  野生動物整體的價值,按照《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所列該種野生動物的基準價值乘以相應的倍數核算。具體方法是:

(一)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十倍核算;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五倍核算;

(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核算。

兩棲類野生動物的卵、蛋的價值,按照該種野生動物整體價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類野生動物的卵、蛋的價值,按照該種野生動物整體價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鳥類野生動物的卵、蛋的價值,按照該種野生動物整體價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第五條  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由核算其價值的執法機關或者評估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核算,但不能超過該種野生動物的整體價值。但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野生動物標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核算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有實際交易價格的,且實際交易價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評估的價值的,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執行。

第七條  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按照同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百分之五十執行。

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按照同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五執行。

第八條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在我國沒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動物,已經國家林業局核準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管理的,該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按照與其同屬、同科或者同目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價值核算。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在我國沒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動物、未經國家林業局核準的,以及其他沒有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按照與其同屬、同科或者同目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的價值核算。

第九條  本方法施行后,新增加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尚未列入《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的,其基準價值按照與其同屬、同科或者同目的野生動物的基準價值核算。

第十條  本方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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