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變更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7-12-05 13:52 來源: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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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變更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7年第150號)

依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標簽和說明書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的,應當與獲得注冊的產品配方內容一致。為做好標簽變更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需要申請標簽變更的情形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標簽中下列內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產品名稱變化的;

(二)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化的;

(三)配料表、營養成分表變化的;

(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變化的;

(五)注冊商標、圖形、產品標準代號、認證項目發生變化的;

(六)其他涉及產品配方注冊一致性的內容變化的。

二、不需申請標簽變更的情形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標簽中的下列事項發生變化,可自行修改,不需提交變更申請:

(一)生產日期、保質期、使用方法、食用量、貯存條件、注意事項,以及產品追溯、提醒或警示、產品售后服務的信息變化的;

(二)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來源地、來源國的聲稱變化的;

(三)主要展示版面除商標和產品名稱外內容的位置,以及非主要展示版面內容的位置變化的;

(四)商標持有人、代理商、生產許可證編號(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編號)、聯系方式(二維碼、電話等)變化的;

(五)認證標志、標簽色彩變化的;

(六)產品規格(凈含量)變化的;

(七)其他不涉及產品配方注冊一致性的內容變化的。

三、申請標簽變更的具體程序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變更和自行修改的標簽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的內容和形式要求。

五、產品配方注冊時提交的說明書樣稿內容需要變更的,可自行修改,不需提交變更申請,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的內容和形式要求。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3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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