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醫保藥品供應價不得高于全國最低價

2017-12-14 13:09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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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藥品供應價不得高于全國最低價
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通知 高于現行全國最低采購價時 企業應主動申報并下調

就對接人社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人社部發〔2017〕15號,以下簡稱《2017年版國家藥品目錄》)有關事項,市人力社保局日前發布通知。通知規定,申請醫保支付的藥品企業填報的天津供應藥價不得高于全國最低采購價。

通知要求,屬于《2017年版國家藥品目錄》,符合國家藥品目錄《凡例》要求,且劑型、規格適于臨床使用的藥品,均列入對接范圍,企業可自愿填報藥品信息。

通知明確了申請醫保支付的藥品企業,應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證,且從未有過生產假劣藥品、重大不良反應事件、商業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申請醫保支付的藥品企業,應承諾遵守本市醫保藥品支付管理有關政策,填報的天津供應價格不高于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全國最低采購價格,并承諾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向全市公立醫療機構供應的價格,不高于填報的天津供應價格。其中,屬于政府定價和國家基本藥物定點生產的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當天津供應價格高于現行全國最低采購價格時,應主動申報并下調天津供應價格。申請醫保支付的藥品企業應如實填報信息,確保關聯信息與藥品實際情況一致。如有虛假填報或按照高于承諾的天津供應價格供應等失信行為,將計入企業及藥品信用記錄,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處理。(記者 廖晨霞)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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