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曝光十起涉企違規收費案件

2017-07-22 09:46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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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今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開展涉企收費檢查的通知》(發改電〔2017〕303號),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檢查。目前,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正在大力查處各類涉企亂收費行為。現將部分違規收費案件予以公布。

一、河北省武安市礦山鎮政府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等規定,自立項目收取工農關系協調費,2015年-2016年違規收費53萬元。

二、河北省沙河市冊井鄉政府違反國辦發〔2014〕30號、財綜〔2004〕100號等規定,自立項目收取工農關系協調費、防洪演練損失誤工費等,2015年-2016年違規收費43萬元。

三、黑龍江省大慶市公安局油田分局違反國辦發〔2014〕30號、財綜〔2004〕100號等規定,自立項目收取油田保衛費,2015年-2016年違規收費200萬元。

四、山東省廣饒縣公安消防大隊違反國辦發〔2014〕30號、財綜〔2004〕100號等規定,自立項目向企業收取消防執勤費,2014年-2016年違規收費180萬元。

五、安徽省霍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違反國辦發〔2014〕30號、財綜〔2004〕100號等規定,自立項目收取礦區協調費,2015年-2016年違規收費70萬元。

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礦產品稅費統征辦公室違反《湖南省政府<關于鉛鋅礦石和石墨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的通知>》(湘政發〔2013〕15號)、《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收費基金的通知>》(湘財綜〔2014〕48號)關于“停止征收涉及鉛鋅礦石、石墨的價格調節基金”和“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等規定,未將打包內的價格調節基金剔除,2013年3月-2015年12月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價格調節基金266.392萬元;2016年7月-2016年11月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的礦產資源補償費170.8423萬元。違反《湖南省財政廳、省物價局下發的<關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湘財綜〔2013〕36號)規定,2013年1月-2015年12月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公用人防維護建設費29.8239萬元。上述三項違規收費合計467.0582萬元。

七、湖南省郴州桂陽縣礦產品稅費統征辦公室違反湘政發〔2013〕15號、湘財綜〔2014〕48號關于“停止征收涉及鉛鋅礦石、石墨的價格調節基金”和“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等規定,2013年3月-2015年12月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價格調節基金175.955萬元;違反湘財綜〔2013〕36號規定,2013年10月-2015年12月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公用人防工程維護費3.175萬元。上述兩項違規收費合計179.13萬元。

八、湖南省常寧市松柏環衛所違反國辦發〔2014〕30號、財綜〔2004〕100號等規定,自立項目收取環衛工作經費和環衛有償服務費,2014年-2016年違規收費145萬元。

九、湖北省洪湖市住建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湖北省洪湖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違反《湖北省物價局關于取消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鄂價工服〔2015〕88號)規定,繼續收取明令取消的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技術指導咨詢服務費,2016年違規收費33.77萬元。

十、湖北省洪湖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所屬二級單位湖北省洪湖市建筑工程安全監察站,違反鄂價工服〔2015〕88號規定,繼續收取明令取消的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服務費,2016年違規收費23.87萬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強調,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家明令取消、停征或者減免收費基金的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不得繼續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費基金;不得變換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收取;不得自立項目、提高標準、擴大范圍收費。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大對亂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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