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8-01-05 13:22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字體: 打印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礦業權管理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劃定礦區范圍管理

(一)礦區范圍是指可供開采礦產資源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劃定礦區范圍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礦區范圍依法審查批準的行政行為。

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的,礦區范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劃定礦區范圍申請確定,并參照《礦業權交易規則》相關規定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及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確定出讓的礦區范圍,并根據《礦業權交易規則》相關規定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礦區范圍的確定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采礦權申請人依據確定的礦區范圍編報采礦登記相關資料。

在油氣(包含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下同)礦產探礦權范圍內申請油氣采礦權,不涉及劃定礦區范圍事項。

(二)礦區范圍的確定應當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勘查程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以下簡稱“第三類礦產”)勘查程度的具體要求按照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由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三)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的,劃定礦區范圍預留期保持到其采礦登記申請批準并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預留期內,探礦權人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及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辦理采礦登記時限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約定。

(四)已設采礦權利用原有生產系統申請擴大礦區范圍的,申請人應當按擴大后的礦區范圍統一編制申報要件。第三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以協議出讓方式申請擴大礦區范圍。

(五)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且申請的礦區范圍內涉及多個礦種的,應當按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主礦種和共伴生礦種劃定礦區范圍,并對共伴生資源進行綜合利用;對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制性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探礦權人在取得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后,探礦權人變更的,在申請采礦登記時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勘查許可證。

二、規范采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登記管理

(七)采礦權申請人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當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申請放射性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應當出具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

申請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須具備其他相關法定條件后方可實施開采作業。

(八)采礦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登記管理機關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編制內容及評審須符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九)新立采礦權申請范圍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下列情形除外:

1.申請范圍與已設礦業權范圍重疊,申請人與已設礦業權人為同一主體的;

2.油氣與非油氣之間,新立采礦權與已設礦業權重疊,雙方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其中,新立油氣采礦權與已設小型露采砂石土類采礦權重疊,或新立小型露采砂石土類采礦權與已設油氣礦業權重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了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的。

3.新立可地浸砂巖型鈾礦采礦權與已設煤炭礦業權重疊,雙方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

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采取承諾方式的,小型露采砂石土類采礦權申請人應當承諾不影響已設油氣礦業權勘查開采活動,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等;油氣采礦權申請人應當承諾合理避讓已設小型露采砂石土類采礦權,且不影響其開采活動,無法避讓的要主動退出,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等。

(十)采礦權延續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七條確定。采礦權延續申請批準后,其有效期應始于原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截止之日。

(十一)非油氣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準予采礦權新立登記后,申請人應申請注銷原探礦權,并憑探礦權注銷通知(證明)領取采礦許可證。油氣探礦權申請采礦權的,勘查登記與采礦登記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的,需同時提交探礦權變更縮減面積或注銷申請;勘查登記與采礦登記不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的,準予采礦權新立登記后,申請人應申請注銷原探礦權或變更縮減原探礦權面積,憑注銷通知(證明)或變更縮減面積后的勘查許可證領取采礦許可證。

(十二)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三個月的,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在本級或上級機關的門戶網站上滾動提醒。

(十三)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請人自身原因,申請人無法按規定提交采礦權延續申請資料的,在申請人提交能夠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后,登記管理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延續2年,并在采礦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三、完善采礦權變更、注銷登記管理

(十四)申請采礦權轉讓變更的,受讓人應具備本通知第(七)條規定的采礦權申請人條件,并承繼該采礦權的權利、義務。涉及本通知第(九)條重疊情況的,受讓人應按本通知第(九)條規定,提交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或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

(十五)國有礦山企業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的,應當持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變更采礦權的批準文件。

(十六)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礦種的采礦權申請辦理延續、變更的,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配、使用等情況提出書面意見。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1.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的;

2.同一礦業權人存在重疊的礦業權單獨轉讓變更的;

3.采礦權處于抵押備案狀態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繳納出讓收益(價款)等費用,未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

5.采礦權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或法院、公安、監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

除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采礦權轉讓變更外,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未滿10年不得轉讓變更,確需轉讓變更的,按協議出讓采礦權要件要求及程序辦理。

(十八)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因開采條件變化等特殊原因確需分立的,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有關要求。第三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分立。

(十九)人民法院將采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受讓人應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的受讓人應當具備本通知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登記管理機關憑申請人提交的采礦權變更申請文件和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

(二十)申請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應當依據經評審備案的儲量評審意見書提出申請。第三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允許變更開采礦種。變更為國家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礦種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宏觀調控規定和開采總量控制要求,并需經專家論證通過、公示無異議。

(二十一)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申請轉讓變更登記的,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二十二)登記管理機關應及時清理過期采礦權,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未按要求申請延續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納入已自行廢止礦業權名單向社會公告。

采礦權在有效期內因生態保護、安全生產、公共利益、產業政策等被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關閉并公告的,由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函告原登記管理機關。采礦權人應當自決定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采礦權人不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記管理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四、其他有關事項

(二十三)采礦許可證遺失或損毀需要補領的,采礦權人持補領采礦許可證申請書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采礦許可證。登記管理機關在其門戶網站公告遺失聲明滿10個工作日后,補發新的采礦許可證,補發的采礦許可證登記內容應與原證一致,并應注明補領時間。

(二十四)申請人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應出具企業法人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本人身份證等原件,經核實無誤后,方可將復印件作為申報要件;委托他人辦理的,被委托人應出具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

(二十五)登記管理機關接收采礦權登記申請資料后應出具回執。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或者修改。采礦權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補正的資料。

(二十六)采礦權申請人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采礦登記的,一經發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二十七)采礦登記中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按照《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執行。

(二十八)全國審批登記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實行統一配號。油氣采礦許可證可單獨編號。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應依法加強對采礦權審批登記發證行為的監管。

(二十九)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開采行為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開采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勘查開采信息公示中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采礦權人,依法不予登記新的采礦權。

(三十)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關于放射性礦產采礦許可證發放問題的復函》(國土資發〔1999〕262號)、《關于礦山企業進行生產勘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344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采礦權轉讓審批權限下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66號)、《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6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29號)同時廢止。

本通知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17年12月29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 頂部
一分快3-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