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臺意見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

2018-04-01 09:52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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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我省將逐步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開發面向本地居民的限售商品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繼續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及實施棚戶區改造,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滿足省內外居民的租賃住房需求。

《意見》要求,各市縣政府有序有計劃地開發限售商品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銷售對象為本市(縣)城鎮居民家庭中無房戶、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縣)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家庭,或經省人才管理部門認定的引進的人才。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對象為各市(縣)城鎮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居民家庭,并優先向其無房居民家庭出售。

限售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90-120平方米為主,最大不超過140平方米,銷售價格應低于周邊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宅價格。共有產權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60-90平方米的中小戶型為主,最大不超過100平方米,銷售均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以項目開發建設成本和適當利潤為基礎,考慮居民家庭購房支付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意見》要求,各市縣對新出讓用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賃住房這四類型的國有土地,要明確提出該地塊所建住宅的開發建設、銷售或租賃管理等相關限定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條件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市縣國土部門在核發這四類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必須注明項目用地類型。

《意見》還要求,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賃住房的不動產權首次登記時,必須注明項目類型。租賃住房不得銷售和分割轉讓,只能用于出租經營。

此外,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實行輪候分配制度,按抽簽、搖號或者打分等方式確定輪候及分房順序。

對以往政策性住房(含單位房改房或集資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及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一個家庭只能購買1套,且購買后不得再次購買上述任何一類住房。購買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的,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后,購房人可以轉讓其購買的共有產權住房的產權份額,或轉讓其購買的限售商品住房,但轉讓對象須符合共有產權住房或限售商品住房的購房條件。

對虛報瞞報真實申請情況騙取上述住房的,取消享受資格,解除購房合同或租賃合同,責令騰退相關住房。

對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存在上述違法違規或嚴重失信行為的,由市縣有關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并禁止其家庭在5年內申請上述住房。(記者孫慧 通訊員羅浩 符策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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