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企業境內上市CDR政策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2018-05-04 20:5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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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4日電(記者劉慧)證監會5月4日宣布就《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備受市場關注的創新企業境內上市CDR政策又有新動向,相關工作進入逐步落地階段。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介紹,征求意見稿對存托憑證基本制度作出規范。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存托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規定其發行、上市、交易等相關行為適用證券法等相關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參與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是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規定了存托憑證發行的基本條件和程序,對通過發行存托憑證方式進行再融資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規定了存托憑證上市交易的條件和程序,明確存托憑證的減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的規定,并對通過發行存托憑證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作出原則性安排。

三是明確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在規定存托憑證信息披露原則適用證券法等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時,又針對存托憑證及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特點,就存托安排、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等事項作出特別披露要求;對確有不適用的情形,設置了申請豁免機制。

四是建立存托憑證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規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職責,對存托人資質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規定了存托協議、托管協議的必備條款,對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強投資者保護。在明確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保障對境內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總體上不低于境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證監會要求的同時,針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的特殊性,設置了存托憑證持有人單獨表決事項、存托憑證退市回購安排等投資者保護措施。

六是強化監管執法,明確法律責任。明確證監會可以對相關參與主體采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等措施,豐富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手段;規定了證監會可以對違法責任主體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以及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在證券法框架內,對相關參與主體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作出了針對性規定。

常德鵬說,正在推進的滬倫兩地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也擬采取存托憑證互掛方式實現兩地市場互聯互通。征求意見稿明確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的監管要求和參與主體的基本權利義務,既為創新企業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回歸境內資本市場奠定制度基礎,也為未來開通“滬倫通”預留制度空間,做好規則準備。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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