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發放管理工作

2018-05-09 12:35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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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規范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做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發放管理工作。

《通知》明確,自2018年5月起,人社部正式啟用2018年版證書。2018年版證書沿用2015年版證書的顏色、基本樣式和防偽技術指標,對證書內頁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將“職業(工種)及等級”項調整為“職業資格”項并在其下增加一空行,用于填寫《目錄》中的職業資格名稱;增加“職業方向”項,用于填寫相應職業技能標準中確定的工種或模塊名稱(或填寫“——”,不能空項)。證書編碼、驗印等,繼續按照我部原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強調,2018年版證書由人社部統一印制,人社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監制、統計和發放工作。依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上年度相應季度各等級鑒定合格人數,按季度提前發放空白證書。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要加強統籌安排,避免出現證書短缺特別是結構性短缺問題。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8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公布實施后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33號)要求,妥善處理后續工作,加強證書規范管理,相關信息不再報備。

《通知》指出,證書持有人遺失證書申請補發或因境外就業申請換發證書,所持證書的職業(工種)在《目錄》內的,由原證書頒發機構負責審核辦理,補發或換發的證書使用原證書編碼并在備注欄內注明;職業(工種)不在《目錄》內的,不再補發或換發證書,改由原證書頒發機構出具書面證明,載明原證書詳細信息。

《通知》強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要按照“誰鑒定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規范考務管理,做好證書打印發放工作。要以證書發放管理為切入點,統籌加強職業技能鑒定信息化建設,確保數據安全、真實、完整、準確。要承諾證書辦理時限,簡化證書辦理流程,縮短發證周期,向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通知》明確,2015年版證書從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前按規定核發的證書繼續有效。《目錄》中由原環境保護部、國家鐵路局、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等具體實施的職業資格,仍使用其原證書,證書發放管理按原規定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行業組織和集團公司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軍隊士兵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辦公室:

為規范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做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發放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部自5月起啟用2018年版證書。2018年版證書沿用2015年版證書的顏色、基本樣式和防偽技術指標,對證書內頁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將“職業(工種)及等級”項調整為“職業資格”項并在其下增加一空行,用于填寫《目錄》中的職業資格名稱;增加“職業方向”項,用于填寫相應職業技能標準中確定的工種或模塊名稱(或填寫“——”,不能空項)。證書編碼、驗印等,繼續按照我部原有關規定執行。

二、2018年版證書由我部統一印制,我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監制、統計和發放工作。依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上年度相應季度各等級鑒定合格人數,按季度提前發放空白證書。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要加強統籌安排,避免出現證書短缺特別是結構性短缺問題。

三、2015年版證書從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前按規定核發的證書繼續有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要優先使用2015年版證書。有富余空白證書的,請及時與我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聯系,統一安排調劑使用。未列入《目錄》實施部門(單位)的,應主動上繳多余空白證書。到期結余的2015年版證書,由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按規定自行銷毀,并將銷毀的證書號段報我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8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公布實施后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33號)要求,妥善處理后續工作,加強證書規范管理,相關信息不再報備。

五、證書持有人遺失證書申請補發或因境外就業申請換發證書,所持證書的職業(工種)在《目錄》內的,由原證書頒發機構負責審核辦理,補發或換發的證書使用原證書編碼并在備注欄內注明;職業(工種)不在《目錄》內的,不再補發或換發證書,改由原證書頒發機構出具書面證明,載明原證書詳細信息。

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要按照“誰鑒定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規范考務管理,做好證書打印發放工作。要以證書發放管理為切入點,統籌加強職業技能鑒定信息化建設,確保數據安全、真實、完整、準確。要承諾證書辦理時限,簡化證書辦理流程,縮短發證周期,向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七、《目錄》中由原環境保護部、國家鐵路局、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等具體實施的職業資格,仍使用其原證書,證書發放管理按原規定執行。

工作中如有問題建議,請及時與我部職業能力建設司和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聯系。

職業能力建設司    李  莉  010-84208448

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張煥志  010-84661125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8年5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職業能力建設司)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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