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發布

2018-06-28 07:26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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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了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收費標準。

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分為業務監管費標準和機構監管費標準。其中,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按股票交易額的0.02‰收取。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按交易額的0.001‰收取。

對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 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

通知指出,證券、期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范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記者 顧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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