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11-29 10:48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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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11月28日,《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會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監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五章共五十八條。《條例》立足于我省實際情況,堅持問題導向,著重細化了大氣污染防治各項措施,量化了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和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性的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和機動車摩擦片以及其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作業;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味、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對單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對違反條例規定的工業生產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機動車輛等單位和個人均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法律責任。(記者 喬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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