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2019-01-04 17:3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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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太原1月4日電(記者 呂夢琦)記者4日從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獲悉,今后山西省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都將付出沉重代價,不僅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還要予以修復。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處長錢永儉表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意味著將徹底改變過去“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局面,有利于加快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

山西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分為四種:一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二是在國家和山西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及泉域重點保護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三是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及泉域重點保護區范圍以外的其他地區造成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和古稀瀕危動植物等基本功能喪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是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及泉域重點保護區范圍以外的其他地區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生態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的。

對于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山西省規定可以由賠償義務人自行開展生態環境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生態環境損害無法原位修復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開展替代修復。

據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將是省、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對生態環境損害提出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將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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