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辦理指南(試行)》

2019-02-08 11:23 來源: 知識產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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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辦理指南(試行)》(下稱《指南》)將查處假冒專利案件與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作出嚴格區分!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下稱保護司)有關負責人向本報記者介紹了《指南》制定的有關情況。

“《指南》的制定是全國知識產權系統多年執法實踐的總結和提煉,是履行機構改革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專利行政執法職能的具體措施,是推進依法治國和實行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舉措。”保護司司長張志成表示。

統一辦案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專利標識標注方面的法律規定已經比較完善。專利法第十七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該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早在2012年就發布了部門規章《專利標識標注辦法》,對專利標識標注行為作出細化規定。其中要求,專利標識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究竟什么才是上述文件中提及的不規范的專利標注行為?為解答公眾疑惑,保護司執法指導處副處長王志超講解了一些與專利標識有關的基本概念。

“在獲權專利的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識(與專利權有關的文字、數字或者圖形等標明專利身份的標記)。他人經專利權人同意,也可享有此項權利。”王志超表示。

“專利標識標注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張志成說,認定專利標識標注行為是否合規需要從行為主體、行為載體、行為形式、時間性要件等多個方面考慮,專利權類別標注不規范,專利號標注不規范,附加文字、圖形標記、方法類專利權標注不規范等都會構成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

“標注不規范可能造成市場的混淆,引起消費者的誤解,甚至涉及虛假廣告宣傳。”張志成表示,在以往的執法實踐中,有部分地區存在將查處假冒專利案件與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混淆的情況,且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各地的執法舉措也不盡統一。

“要精準執法,清晰地界定兩類不同的案件,避免出現誤判對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張志成表示,希望通過《指南》對地方執法起到指導作用,以此規范辦案流程,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平和質量,從而發揮專利行政執法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應有作用,助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規范市場秩序

“甲電器商城在其柜臺上擺放有某品牌熱水器的宣傳處,該宣傳冊上標注有‘本產品獲國家專利,專利號20133XXXXXXX.X’的字樣。經查證,該宣傳冊系專利權人熱水器生產廠家乙公司印制,印制時間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技術內容與其宣傳的產品相一致。”

在《指南》的正文部分,記錄了這樣一個案例,乍一看,其中所涉及的權利人的專利標注行為似乎并無不妥之處,但細細的看完《指南》在案例后同步給出的分析與評述意見,就算是執法領域的“外行人”也能明白一二。

“乙公司為專利權人,其有權在專利權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內,在其專利產品宣傳冊上標注專利標識,但是上述標注內容沒有標注專利權類別和正確的專利號,不符合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所以乙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至于甲電器商城,因發放標注有不規范專利標識的產品宣傳冊,同樣構成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應當責令其停止發放標注有上述字樣的宣傳冊。”

“這只是《指南》正文部分——標注不規范行為的認定章節中,眾多指導性案例的一個代表。”王志超表示,《指南》還制定了從立案到調查核實,再到形成結案意見等方面的詳細的執法文書與表格。

“《指南》堪稱‘寶典’,我要好好學習。”一位從事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基層工作人員在網上學習完《指南》全文后,如是感慨。

王志超介紹,為確保相關工作順利推進,原專利管理司將部分地方知識產權局的執法骨干組織起來,成立了工作組,具體承擔《指南》的制定工作,2018年10月形成初稿。

“在初稿的基礎上,原專利管理司先后征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與局內相關部門的意見與建議。”王志超介紹,根據多方建議,工作組進行了認真研究、討論和修改,本著與上位法和執法實踐保持一致的原則,對各方反饋的合理意見與建議盡量予以吸收,最終形成了《指南》。

“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做好《指南》的宣貫培訓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專利標識標注行為的監督管理,完善專利行政執法規范,引導和規范當事人正確標注專利標識。”張志成表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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