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聶作坤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9-07-24 07:2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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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濟南7月23日電(記者 潘林青)據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最新通報,23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煙臺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聶作坤受賄案。對被告人聶作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查封、扣押受賄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聶作坤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聶作坤利用擔任山東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長、壽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山東省公安廳組織教育處處長、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榮譽表彰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25.5487萬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作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聶作坤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監督員、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群眾共計30余人旁聽了宣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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