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
白向群一審獲刑十六年

2019-10-24 18:4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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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大連10月24日電 2019年10月2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賄、貪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認定被告人白向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二百五十萬元;對白向群受賄所得財物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貪污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白向群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擔任共青團內蒙古自治區委書記,中共烏海市委副書記、烏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烏海市委書記,中共錫林郭勒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配置煤炭資源、開發地產項目、承攬建設工程、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索取、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15萬余元,其中索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65萬余元。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擔任中共烏海市委書記、錫林郭勒盟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后5次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2萬余元。

2010年10月初、2011年8月及2015年2月,被告人白向群從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白向群籌措資金并指使他人用多個親友賬戶買入上述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買入該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4256萬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717萬余元;泄露上述內幕信息給他人,導致他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4308萬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052萬余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向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均應依法懲處。白向群多次索賄,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部分貪污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貪污贓款、贓物已經全部予以追繳,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違法所得已絕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的減輕或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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