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協原副主席
譚業剛受賄、貪污一審被判十五年

2019-10-30 17:5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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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濟南10月30日電(記者 閆祥嶺)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30日公開開庭宣判泰安市政協原副主席譚業剛受賄、貪污一案,譚業剛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譚業剛利用擔任中共泰安市委員會泰山風景名勝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泰安市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17家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93.2萬元。

2004年、2015年,被告人譚業剛分別利用擔任泰安市科學技術局局長、中共泰安市委員會泰山風景名勝區工作委員會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175.852萬元。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譚業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譚業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業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對譚業剛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應數罪并罰。譚業剛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系坦白,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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