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興湘投資控股集團原董事長黃明一審獲刑17年

2020-01-01 18:0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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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沙1月1日電(記者 陳文廣)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湖南興湘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黃明受賄、挪用公款、高利轉貸、詐騙案,作出一審公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高利轉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黃明利用其曾擔任湖南高新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資金拆借、投資經營、股權定向增發、銀行貸款擔保等方面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8.5萬元和美元1萬元。2010年9月,被告人黃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非法占有劉某平的投資收益120萬元。2013年,被告人黃明作為湖南高新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在公司高利轉貸的過程中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規套取信貸資金3億元,使得湖南高新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從中獲利3100余萬元。2014年,被告人黃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3.5萬元,用于營利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明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高利轉貸罪和詐騙罪,系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對于被告人黃明的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或退還受害人。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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