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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新規讓養老機構舉辦者“少跑腿”

2020-09-17 16:0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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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17日電(記者 孫少龍)民政部17日發布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辦法明確,養老機構在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按規定辦理備案。

據介紹,此次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是對2013年《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全面修訂,分為總則、備案辦理、服務規范、運營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共49條,將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介紹,2018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修改,取消了過去關于設立養老機構需要許可的規定,明確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設立許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監督檢查變得更為重要。辦法明確,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同時,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方式,要求民政部門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

養老機構的安全保障問題也是辦法的重要內容。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李邦華介紹,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施設備安全、服務運營安全以及安全事項的監管都作出規定,明確要求養老機構應當通過實行24小時值班、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鼓勵投保責任險等方式,降低運營風險。

此外,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辦法對于提升養老機構的應急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作出了新規定,要求養老機構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并對養老機構傳染病防控提出明確要求。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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