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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級存量公租房源可調劑各區

2020-09-30 10:33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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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租房管理新規10月起施行 管理體制由市級主導轉變為屬地為主
市級存量公租房源可調劑各區

日前,經過重新修訂后的《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由市政府正式印發,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增加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內容,進一步拓寬了房源籌集渠道,落實各區人民政府屬地化管理責任,將管理體制由市級主導轉變為屬地為主,將房源籌集主體和管理權限下放到各區人民政府,保障對象可實現就近保障,同時明確市級已籌集的存量房源可針對需求情況用于調劑各區。

《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通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供實物住房等方式,對本市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給予保障和對非本市戶籍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困難職工給予精準保障。市人民政府已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存量房源,可在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之間統籌調配使用。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人民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配租使用,也可與其他區調劑使用。

《辦法》明確,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戶型適中、價格合理。收購價格由收購和被收購雙方協商確定。市內六區、環城四區有新增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立足本區實際,在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明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統一移交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由于特殊原因無法配建的,區人民政府應通過其他方式解決。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與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一并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與準入,《辦法》明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鎮家庭,可以申請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居民戶籍,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且房屋租賃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二)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居民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及以下、人均財產11萬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周歲及以上單人戶)。

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市人民政府籌集的房源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住房建設委調控受理申請人范圍和數量。區人民政府籌集的房源由區人民政府依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住房建設委調控受理申請人范圍和數量。

關于配租管理,《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施屬地化管理,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經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工作。經營單位應當具有房屋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社會信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項目所在區域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準,市人民政府籌集的房源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區人民政府籌集的房源由區住房建設委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委核定后公布。

關于使用與退出,《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違反租賃合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損失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承租家庭賠償損失:(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6個月以上的;(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的;(三)經催告,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的;(四)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區住房建設委將相關情形書面通知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

此外,《辦法》還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規申請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取得資格所在區住房建設委或所承租項目經營單位應對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有關不良信用記錄納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記者 陳璠)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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