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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 精準科學依法治污

2021-02-05 16:03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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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1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祎介紹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服務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 劉志全】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3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條例》出臺的相關情況向大家作簡要介紹。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排污許可管理工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黨中央把排污許可制定位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凸顯了這項制度的極端重要性。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完成了《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提出的階段目標。《條例》在總結近年來改革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和社會各界意見,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同時在落實“放管服”改革、減輕企業負擔方面進行創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規范制度。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明確審批部門、申請方式、材料要求、審批期限,以及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二是加強監管。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證排污,排污行為必須與排污許可證相符,要求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如實提交執行報告及公開排放信息。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證監管,將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三是強化責任。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責令限制生產、關閉等處罰。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同時也有利于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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