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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在申請和排污管理環節規定了排污單位責任和義務

2021-02-05 16:04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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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1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祎介紹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服務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記者】在全面實施排污許可制度之后,在強化排污者責任方面,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義務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 劉志全】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義務,是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強化排污者責任的一個具體體現,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責任回歸企業,改變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厘清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在許可證核發、執法環節的責任邊界,落實企業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條例》在排污許可證申請環節、排污環節規定了排污單位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第一,在申請環節,排污單位應當準備好規定的材料,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動到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材料包括單位的基本信息、環評批準文件或備案手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設置、排放方式、自行監測方案等內容。排污單位在提出申請前,應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基本信息,擬申請許可的事項。

第二,在排污管理環節,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和義務體現在:一是建立內部環境管理制度。企業應建立完善環境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設規范化的排污口,設置標志牌,加強環境合規的內部防控。二是自行監測和信息的真實承諾義務。排污單位應依法自行開展排放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三是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要求,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制度。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義務。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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