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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鄉村振興局聯合發布《關于金融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意見》

2021-07-01 16:15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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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部署要求,切實做好“十四五”時期農村金融服務工作,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持續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能力和水平,近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鄉村振興局聯合發布《關于金融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2021年2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脫貧攻堅總結表彰大會上莊嚴宣告,我國脫貧攻堅戰取得了全面勝利,并對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各項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人民銀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牽頭對金融幫扶政策進行調整優化,并做好與鄉村振興金融服務的有效銜接,統籌謀劃,明確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舉措,為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提供支持和指導。

《意見》提出,金融機構要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加大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金融資源傾斜、強化對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融資保障、建立健全種業發展融資支持體系、支持構建現代鄉村產業體系、增加對農業農村綠色發展的資金投入、研究支持鄉村建設行動的有效模式、做好城鄉融合發展的綜合金融服務等八個重點領域,加大金融資源投入。

《意見》對原金融精準扶貧產品和金融支農產品、民生領域貸款產品等進行整合優化,以小額信用貸款、產業帶動貸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民生領域貸款、農村資產抵押質押貸款、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保險產品等十類金融產品為重點,充分發揮信貸、債券、股權、期貨、保險等金融子市場合力,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意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服務能力提出了明確要求,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改進內部資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強化金融科技賦能。同時,《意見》明確,將通過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推動儲蓄國債下鄉、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持續完善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并通過資金支持、財稅獎補和風險分擔、考核評價和監管約束等措施,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進一步加強與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鄉村振興局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充分總結借鑒金融精準幫扶工作成效經驗,強化統計監測,推進數據共享,推動《意見》落實落地,切實鞏固好金融扶貧工作成果,不斷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質效,助力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鄉村振興局關于金融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意見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財政部農業農村部 鄉村振興局
關于金融支持鞏固
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意見
銀發〔2021〕171號

為切實做好“十四五”時期農村金融服務工作,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持續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能力和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部署,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健全金融組織體系,完善基礎金融服務,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投入“三農”領域,助力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為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提供金融支撐。

(二)總體目標。2021年,金融精準扶貧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同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平穩過渡,各項政策和制度調整優化。存量金融精準扶貧貸款風險可控,對脫貧地區和脫貧人口的信貸支持接續推進,涉農貸款穩步增長,多元化融資渠道進一步拓寬。

到2025年,金融扶貧成果鞏固拓展,脫貧地區和脫貧人口自我發展能力明顯增強。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健全,信貸、債券、股權、期貨、保險等金融子市場支農作用有效發揮,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深入推進,鄉村振興重點領域融資狀況持續改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

(三)基本原則。

1.平穩過渡和梯次推進相結合。嚴格落實“四個不摘”要求,分層次、有梯度地調整優化金融幫扶政策,合理把握節奏、力度和時限,確保對脫貧地區和脫貧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總體穩定,切實鞏固好脫貧攻堅成果。接續推進脫貧地區鄉村振興,支持脫貧地區通過發展產業、改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等,夯實發展基礎,穩步提升發展水平。對符合條件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參照脫貧人口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2.統籌謀劃和因地制宜相結合。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統一部署,統籌謀劃布局、增強政策合力,逐步實現由集中資源支持脫貧攻堅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平穩過渡。同時,鼓勵各地結合發展實際,因地制宜探索形成特色化金融支持方案,加強典型經驗的總結宣傳推廣。

3.市場化運作和政策扶持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綜合運用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政策和考核評估手段,健全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體制機制,推動形成市場化、可持續的業務模式。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撬動作用,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和風險分擔機制,提高金融機構開展涉農業務的積極性。

4.鼓勵創新和防控風險相結合。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工作機制、產品體系和服務模式,加強金融科技手段運用,推出更多差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持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效。同時,督促金融機構強化信貸風險防控,規范法人治理和內控機制,加強貸款資金用途和質量監測。優化農村地區金融生態環境,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二、加大對重點領域的金融資源投入

(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保持主要金融幫扶政策總體穩定。加大對脫貧人口、易返貧致貧人口和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的信貸投放,支持脫貧人口就業創業,增強可持續發展的內生動力。支持脫貧地區發展鄉村特色產業,鼓勵擴大對脫貧地區產品和服務消費,推動產品和服務“走出去”。繼續做好易地搬遷后續幫扶工作,加大對易地搬遷安置區后續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繼續做好定點幫扶工作,選優配強干部,為幫扶地區提供政策、資金、信息、技術、人才等支持。

(二)加大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金融資源傾斜。在總結金融精準扶貧典型經驗的基礎上,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產品和服務創新、信貸資源配置、資金轉移定價、績效考核等方面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予以傾斜。過渡期內,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力爭每年對全部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各項貸款平均增速高于本機構各項貸款平均增速。

(三)強化對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融資保障。全力做好糧食安全金融服務,圍繞高標準農田建設、春耕備耕、農機裝備、糧食流通收儲加工等全產業鏈制定差異化支持措施。鼓勵有實力有意愿的農業企業“走出去”,支持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定價權的大糧商。繼續做好生豬、棉、油、糖、膠等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金融服務,促進農產品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四)建立健全種業發展融資支持體系。建立重點種業企業融資監測制度,強化銀企對接,對符合條件的育種基礎性研究和重點育種項目給予中長期信貸支持,加大對南繁硅谷、制種基地和良種繁育體系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勵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種業企業和農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資金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種業企業通過股權、債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

(五)支持構建現代鄉村產業體系。積極滿足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流通體系、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建設、智慧農業建設、農業科技提升等領域的多樣化融資需求,創新支持休閑農業、鄉村旅游、農村康養、海洋牧場等新產業新業態的有效模式,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發揮優質核心企業作用,加強金融機構與核心企業協同配合,因地制宜創新供應鏈金融產品。推動開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試點。推進現代農業全產業鏈標準化試點。支持創建產業強鎮、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六)增加對農業農村綠色發展的資金投入。圍繞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秸稈綜合利用、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治理、農村水系綜合整治、國土綠化等領域,創新投融資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支持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七)研究支持鄉村建設行動的有效模式。在明確還款來源、收益覆蓋成本、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定的基礎上,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加大對鄉村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力度,推動改善農村道路交通、水利、供電、供氣、通信、人居環境整治、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農產品產地市場等基礎設施,助力農村基礎設施提檔升級。

(八)做好城鄉融合發展的綜合金融服務。支持引導工商資本下鄉,促進城鄉要素雙向流動,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發適應城鄉融合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加大金融服務縣域內城鄉融合發展力度,支持縣域打造特色主導產業和各類人員返鄉入鄉創業就業,增強縣域經濟發展實力。完善針對農村電商的融資、結算等金融服務。

三、豐富服務鄉村振興的金融產品體系

(一)大力開展小額信用貸款。做好過渡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強化戶貸戶用戶還原則,繼續對脫貧戶和邊緣易致貧戶發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支持其發展生產和開展經營。做好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質量監測和續貸展期管理,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啟動風險補償機制,推動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持續健康發展。進一步發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指導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完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政策,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利率、期限。

(二)創新開展產業帶動貸款。將產業扶貧貸款調整為產業帶動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經營主體帶動脫貧人口、易返貧致貧人口和農村低收入人口數量,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自主確定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等,充分發揮經營主體的帶動作用,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三)開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產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特點,開發專屬貸款產品,并在市場化、可持續的基礎上積極開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業務,增加首貸、信用貸。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定期更新發布示范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單,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推送。

(四)加大民生領域貸款支持力度。繼續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政策,逐步落實免除反擔保相關政策要求,切實滿足脫貧人口、小微企業等主體創新創業資金需求。繼續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等,減輕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濟負擔。

(五)拓寬農村資產抵押質押物范圍。積極推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大力開展保單、農機具和大棚設施、活體畜禽、圈舍、養殖設施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在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依法穩妥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在具備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質押貸款、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林權抵押貸款等業務。相關單位要繼續完善確權登記頒證、價值評估、流轉交易、抵押物處置等配套機制,加大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業務推廣力度,暢通農村資產抵押質押融資鏈條。

(六)增加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投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努力增加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和農田基本建設貸款投放,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項目建設進度、投資回報周期等,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積極發放中長期貸款。對于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機構在審慎合規經營基礎上,在授信審批、貸款額度、利率、期限等方面給予優惠。

(七)提升農業保險服務能力。擴大稻谷、小麥、玉米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范圍,將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以獎代補做法逐步擴大到全國,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創新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增加特色產業保險品類,提高養殖保險覆蓋面,提升天然橡膠保險保障水平。支持保費補貼資金向糧食主產區傾斜。完善農業再保險體系,健全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降低脫貧地區再保險業務分保費率。

(八)進一步發揮保險保障作用。積極運用保險產品鞏固脫貧成果,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商業防止返貧保險,逐步健全針對脫貧人口和農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險產品體系。支持保險公司繼續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承辦工作,配合各地政府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等實施政策傾斜,包括降低起付線、提高報銷比例、逐步取消封頂線等。鼓勵保險公司加大產品創新力度,醫療保險產品可在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脫貧人口適當優惠。鼓勵保險公司經辦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實現不同醫保制度間的有效銜接。鼓勵保險公司圍繞鄉村振興戰略,開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產品。

(九)暢通涉農企業直接融資渠道。繼續做好存量扶貧票據的接續工作,推廣鄉村振興票據,支持企業籌集資金用于鄉村振興領域,鼓勵募集資金向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傾斜。對脫貧地區繼續實施企業上市“綠色通道”政策,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在新三板市場掛牌融資。鼓勵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市場主體設立或參與市場化運作的脫貧地區產業投資基金和公益基金,通過注資、入股等方式支持脫貧地區發展。

(十)發揮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避險功能。持續豐富農產品期貨產品體系,上市更多涉農期貨品種,完善期貨合約和規則體系,提供更多符合鄉村產業發展需求的標準化期貨產品,引導帶動農業經營主體提高農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努力實現“優質優價”。支持農業經營主體利用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優化套期保值審批流程,減免套期保值交易、交割和倉單轉讓手續費。發揮“保險+期貨”在服務鄉村產業發展中的作用。鼓勵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發揮專業優勢,為鄉村產業發展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風險管理服務。

四、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能力

(一)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服務鄉村振興的內設機構,國家開發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將扶貧金融事業部調整為鄉村振興部,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設立專門的鄉村振興金融部或在相關部門下單列鄉村振興金融服務條線,下沉服務重心、延伸服務半徑,保持農村地區尤其是脫貧地區網點基本穩定,支持打造鄉村振興金融服務特色支行或網點。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強化支農支小定位,優化資金投向,合理控制用于非信貸業務的資金比例,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繼續做好縣域農村金融機構監督管理、風險化解、深化改革工作,督促其完善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保持縣域農村金融機構法人地位和數量總體穩定。

(二)改進內部資源配置和政策安排。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內部資金轉移定價機制,加大對涉農業務的支持力度。對于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全國性銀行要制定明確的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方案,中小銀行可結合自身實際合理確定優惠幅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內部績效考核,在分支機構綜合績效考核中明確涉農業務的權重,并將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情況的考核評估結果納入對分支機構的考核,與分支機構及其班子成員評先評優、薪酬激勵、獎金分配掛鉤。改進貸款盡職免責內部認定標準和流程,明確從業人員盡職免責范圍,在有效防范道德風險的前提下,探索對涉農貸款不良率符合監管規定的業務網點,其從業人員免于問責。

(三)強化金融科技賦能。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有效整合涉農主體的信用信息,優化風險定價和管控模型,提高客戶識別和信貸投放能力,減少對抵押擔保的依賴,逐步提高發放信用貸款的比重。發展農村數字普惠金融,依托5G、智能終端等技術,開發線上服務平臺或移動應用程序,推進全流程數字化的移動展業,支持涉農主體通過線上渠道自主獲取金融服務,打造線上線下有機融合的服務模式,破解農村偏遠地區網點布局難題。開展金融科技賦能鄉村振興示范工程,探索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因地制宜打造惠農利民金融產品與服務。

五、持續完善農村基礎金融服務

(一)因地制宜深入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繼續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鼓勵開展符合地方實際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行動,不斷提升鄉村治理水平。支持市縣構建域內共享的涉農信用信息數據庫,用3年時間基本建成比較完善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探索開展信用救助。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市場化征信機構運維地方征信平臺,引導市場化征信機構提供高質量的涉農征信服務。進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功能,擴大覆蓋主體范圍。

(二)持續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推動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方式的普及應用,積極引導移動支付便民工程向鄉村下沉。鼓勵和支持各類支付服務主體到農村地區開展業務,鼓勵符合“三農”特點的新型支付產品創新。鞏固和規范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發展。繼續推廣“鄉村振興主題卡”產品。推動支付結算服務從服務農民生活向服務農業生產、農村生態有效延伸,加強風險防范,持續開展宣傳,不斷提升農村支付服務水平。

(三)推動儲蓄國債下鄉。積極開展儲蓄國債下鄉活動,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商業銀行加入國債承銷團,進一步豐富農村居民購債渠道,鼓勵承銷團成員在農村銷售儲蓄國債。

(四)繼續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農村金融教育,開展集中性金融知識普及活動,推進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建設。深入實施“金惠工程”項目,推動金融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實現脫貧地區和脫貧人口金融宣傳教育全覆蓋,探索數字化智能化服務。提升農村居民數字金融能力,逐步彌合城鄉數字鴻溝。暢通金融消費者投訴渠道,完善訴調對接、小額糾紛快速解決、中立評估等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農村地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六、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

(一)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的資金支持。對機構法人在縣域且業務在縣域的金融機構實施最優惠的存款準備金率。運用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工具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擴大對鄉村振興的信貸投放。存量扶貧再貸款可按照現行規定進行展期,適度向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傾斜。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多渠道補充資本,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籌集資金,提高放貸能力,拓寬可貸資金來源。

(二)落實財稅獎補政策和風險分擔機制。積極宣傳農戶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稅收優惠政策,提高政策知曉度和覆蓋面。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保障,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深化銀擔合作機制,逐步減少對貸款項目的重復調查和評估,明確風險分擔比例和啟動條件。充分發揮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堅持政策性定位,努力做大擔保業務規模,根據合作擔保機構支農業務規模降低或減免擔保費用。加強對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績效評價,提高放大倍數在績效評價中的權重,評價結果與中央財政獎補資金規模掛鉤。推動地方政府在貸款清收處置等方面提供協助。

(三)加強考核評價和監管約束。過渡期內,對位于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開展金融幫扶政策效果評估工作,督促金融機構加大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資源傾斜。全面開展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加強評估結果運用。適度提高涉農貸款風險容忍度,涉農貸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價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落實好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系統總結宣傳金融精準幫扶工作成效。各單位要深入總結提煉金融精準幫扶的典型模式、成功案例、經驗做法和創新機制,充分利用傳統媒體、新媒體平臺等加大宣傳力度,創新宣傳形式、豐富宣傳內容、拓寬宣傳陣地,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借鑒。

(二)強化統計監測。用好金融支持鞏固脫貧和鄉村振興信息系統,加強對脫貧縣、脫貧村、脫貧人口的金融信息管理。將原“金融精準扶貧貸款”調整為“金融精準幫扶貸款”,根據國家鄉村振興局提供的脫貧信息名錄,繼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脫貧地區和脫貧人口發放的貸款進行歸口統計,為金融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提供數據支撐。根據民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等部門提供的農村低收入人口名錄,探索建立相應的貸款監測機制。

(三)推進數據共享。鼓勵各地整合農村土地確權、土地流轉、農業補貼、稅收、保險、鄉村建設項目等涉農有效數據,并積極與金融機構等共享,推動緩解銀企信息不對稱。

(四)建立完善工作機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加強與銀行保險監督管理、證券監督管理、財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等部門的統籌協調,結合轄區實際細化政策措施,切實鞏固好脫貧攻堅成果,提高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實效。積極穩妥開展普惠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改革試驗區創建,加強各試驗區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經驗的應用推廣。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 監 會
財 政 部
農業農村部
鄉村振興局
2021年6月29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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