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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印發《國家林業局工作規則補充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8年02月03日   來源:林業局網站

    《國家林業局工作規則補充規定》已經國家林業局2007年12月17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全文如下:

    為保證國家林業局機關履行職責高效快捷,運轉協調順暢,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現對《國家林業局工作規則》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公文審簽制度補充規定

    (一)上級機關及各地、各部門的來文由國家林業局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明確專人負責審閱,區分出辦件和閱件兩大類。辦件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閱后轉有關司局、單位承辦,特別重要的辦件報局領導審閱后轉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承辦。承辦司局、單位必須認真研究辦理回復文件,經司局、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并經辦公室審核后,報局領導審簽。閱件由辦公室報局領導或轉有關司局傳閱。

    (二)就同一事項報送局長的簽報和待審簽的文件應一并報送審簽,不分別報送,所有附件要齊全。

    (三)報送局長審簽的文件、簽報,除干部任命和案件查處的事項外,先由辦公室審核,再報主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后,最后報送局長審簽。屬于日常工作的文函、電報,按照職責分工,經辦公室審核后,由主管局領導審簽。征求我局意見或請示涉及林業法律法規、林業政策、機構職能等的文件,由牽頭司局、單位會商有關司局、單位提出反饋意見后,報分管局領導審定或主持會議審定后反饋。涉及特別重大事項的文件,報局長審簽。

    (四)文件報送局長審簽前,內容涉及其它司局職責和業務范圍的,必須履行會簽程序。單位之間存在意見分歧的,由主管局領導協調或裁定。

    (五)文件運轉要快捷高效。各級領導批轉文件特急件不超過2小時,急件不超過0.5個工作日,一般件不超過1個工作日。各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領導批示按時高質量完成交辦事項。沒有明確辦理時限的,特急件2個工作日、急件5個工作日、一般件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各承辦單位要給局領導和辦公室留有審簽時間,至少特急件留出2小時、急件留出0.5個工作日、一般件留出1個工作日。

    二、會議制度補充規定

    (一)從嚴控制以國家林業局名義召開會議。二類會議每年召開1~2次,即全國林業廳局長會議和全國林業廳局長座談會。三類會議每年控制在12次,即每月平均1次(每個司局、直屬單位承辦的三類會議每年不得超過1次,每位局領導分管的業務三類會議每年不超過2次,由分管局領導年初審核把關,局務會議通過后嚴格執行)。三類會議原則上不得通知各省區市林業廳局主要負責人出席。

    (二)因特殊情況確需增加會議的,先由主辦司局、單位向辦公室提出專門申請,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再報主管局領導審核,主管局領導同意后,報送局長審定。

    (三)以司局、直屬單位名義召開的會議更要從嚴控制,每個司局、直屬單位每年不得超過1次,不得邀請局領導和各省區市林業廳局負責同志參加,不得在局報紙、網站、信息刊物中作會議報道。

    (四)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會期。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單位參加,原則上每個單位1個參會名額。會期一般不超過2天。

    (五)降低會議成本。除會議統一發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額外發放各種參考材料、宣傳材料、辦公用品及其他紀念品。會場安排和布置要簡潔大方,節約開支。不得將會議經費轉嫁地方。

    (六)提倡召開電視電話會議,以提高效率,節約時間,降低成本。以上規定的會議次數不含電視電話會議。

    三、督辦通報制度補充規定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來的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交辦事項,要盡快辦結。對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閱研”和其它要明確回復的文件、新華社專送我局領導的內參件,要予以回復。查辦件應快速及時,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查辦的案件應在60個工作日內辦結,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查辦結果。

    (二)辦公室負責對局領導決策、決定、會議、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辦理,并定期通報督查結果。各司局、單位要做好本單位內部的督查事項的登記、分辦和結果反饋工作。

    (三)除“閱”件外,各承辦單位都要及時向批示領導反饋辦理結果。

    (四)完善督辦單制度。督辦單分為白、黃、紅三種顏色,白色督辦單為一般督辦;黃色督辦單為警示性督辦;紅色督辦單為立即完成督辦。

    四、工作紀律補充規定

    (一)嚴格遵守工作作息時間,準時上下班,確保工作時間,上班時間嚴禁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二)各司局和在京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國或休假,要填寫辦公室統一印制的報批單,提前2個工作日以上向分管局領導和局長請示,經批準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將出差時間、地點、聯系方式、事由等報辦公室備案。

    (三)司局級干部、處室主要負責人和特殊崗位工作人員,要隨身攜帶手機,保證通訊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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