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答問

2017-07-07 21:33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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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有關要求,引導和推動小企業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小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近日,財政部印發了《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7〕21號,以下簡稱《規范》)。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規范》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財政部出臺《規范》的有關背景。

答:大力發展小企業是我國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小企業是社會就業的主要承擔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提供者,是創業和創新的主力軍,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新引擎,越來越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和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堅實基礎。2014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有關部門加強對小微企業的管理指導,切實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2015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我國促進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方向。推動社會創業和鼓勵小微企業發展,已成為今后一個時期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戰略舉措。

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2008)及其配套指引(2010)對我國大中型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和中央企業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國小企業數量眾多,且類型多樣、差別顯著,小企業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有關要求,開展內部控制建設存在適用性不強、實施成本高等問題。因此,制定發布《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引導和幫助小企業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降低經營風險,減少各類經濟損失,對于促進我國小企業健康成長,進而推動我國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規范》起草發布的過程如何?

答:《規范》從起草到發布,大致經歷了以下六個階段:

(一)前期研究階段(2015年1月至3月)。2015年初,財政部會計司組織有關內部控制咨詢專家,成立起草小組,啟動了《規范》的研究制定工作。起草小組收集整理了國內外有關監管部門和內部控制標準制定機構有關小企業內部控制規定及文獻資料,對小企業的特征、劃分標準、內部控制特殊需求以及我國小企業經營管理中面臨的難點重點和主要風險等進行了深入研究。

(二)調研座談階段(2015年4月至6月)。財政部會計司會同工信部中小企業局、深交所等多家單位對國內小企業的內部控制建設情況開展了調查研究,以座談會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走訪了深圳、廣州、上海、江蘇等4個省市的31家小企業,聽取有關小企業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意見建議。

(三)專家研討階段(2015年7月至12月)。起草小組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和調查問卷結果,結合國內外有關小企業內部控制研究成果,研究起草了《小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初稿)》。同時,組織召開了一系列專家座談會,邀請工信部、證監會、小企業代表、內控咨詢專家針對初稿開展了多次內部研討。

(四)征求意見階段(2016年1月至8月)。2016年1月至5月,在專家座談研討的基礎上,起草小組對初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規范》的征求意見稿,同時面向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委員、咨詢專家及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2016年6月至8月,共收到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477條。意見主要集中在《規范》的定位及適用范圍、小企業的稱謂及特征、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之間的銜接、對小企業特點的體現以及其他技術性問題等方面。

(五)修改完善階段(2016年9月至12月)。在對所收集的意見進行匯總和逐條分析研究的基礎上,財政部會計司邀請工信部中小企業局、證監會上市部和會計部、小企業代表、內控咨詢專家多次召開研討會,針對反饋意見進行了充分研討,并根據與會各位代表和專家的建議對《規范》的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

(六)定稿發布階段(2017年1月至6月)。根據司務會的審議意見,財政部會計司對《規范》再次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在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核程序后,最終形成了《規范》并正式印發。

問:《規范》的主要內容?

答:《規范》包括總則、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監督、附則等四章,共四十條。

(一)總則。主要明確了制定《規范》的目的、依據和適用范圍,小企業內部控制的定義、目標、原則和總體要求,以及小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等內容。

(二)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主要明確了小企業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工作的總體要求,風險評估的對象、方法、內容、方式、頻率,特別說明了小企業常見的風險類別、常用的風險應對策略,明確了小企業建立內部控制的重點領域、常見的內部控制措施、內部控制實施的基本要求、內部控制與現有企業管理體系的關系、內外部信息溝通方式、人員培訓和控制措施的更新優化等內容。

(三)內部控制監督。主要明確了小企業內部控制的監督機制,包括實施監督的方式、監督人員要求、日常監督的重點、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及整改、定期評價頻率、內部控制報告、監督與評價結果的使用等內容。

(四)附則。主要明確了微型企業參照執行、小企業可以參照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規范》的解釋權歸屬和生效時點等問題。

問:《規范》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的關系?

答:《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規定了企業內部控制的定義、目標、原則、要素、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是企業內部控制領域的“母法”;《規范》依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制定而成,是《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在小企業范圍內的具體規范。遵循“從高不就低”的原則,已經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規范》。本《規范》未規定的其他業務活動的內部控制建設,小企業可以參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執行。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小企業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這樣,既妥善處理了突出重點和兼顧一般的關系,又為小企業成長為大中型企業或公眾上市公司提供了上升通道,降低了兩項制度之間的轉換成本。

問:《規范》是否強制小企業執行?

答:《規范》主要定位于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非上市小企業,是廣大非上市小企業開展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南和參考性標準,由小企業自愿選擇采用,不要求強制執行。財政部制定發布《規范》的根本目的是引導小企業建立和有效實施內部控制,提高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推動我國廣大小企業規范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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