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解讀《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

2017-12-24 10:29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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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土地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更好保障競技體育和全民健身活動開展,12月8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印發〈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于12月20日向社會公開發布了《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指標》),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8年。

近日,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就《指標》進行了解讀。這位負責人表示,《指標》明確了應用范圍和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節約集約用地的有關政策要求,填補了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標準的空白,完善了體育領域的土地使用標準,將為形成國家層面較為完整的體育領域用地標準體系奠定基礎。

將《指標》作為土地利用評價考核和供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通知》明確了《指標》的適用范圍。公共體育場館是指公眾開展體育競賽、訓練和健身娛樂等體育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場館,包括體育場、體育館和游泳館。新建公共體育場館,用地規模應控制在《指標》規定范圍內;改建、擴建公共體育場館項目可參照執行。

《通知》要求,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應當嚴格按照《指標》進行測算、設計和施工。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對照《指標》核定用地規模,對規模核定情況進行說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明確規定或約定《指標》的相關內容。《指標》實施后,其他各類標準、指標和考核要求中,凡相關內容不符合《指標》要求的,不得作為辦理土地審批、供應和用地的依據。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指標》的,應按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

《指標》體現了黨的十九大關于綠色發展和資源共享的總要求,明確提出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要兼顧滿足公眾體育和健身休閑需求、開放公共綠化空間、促進場館地上地下空間復合利用。要壓縮地面停車場用地,除保證賽事需要外,各類社會車輛停放應當以利用地下空間為主,對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的,鼓勵探索相應支持政策。

《通知》強調,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管,將《指標》作為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審批、供應、土地利用評價考核和供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和制度規范,督促、指導用地者和勘察設計單位落實《指標》。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實施更加節約集約的地方性控制標準。

完善各類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

《指標》總體框架共分五個部分。第一章節明確了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的概念,《指標》的適用范圍、指標的作用、體育場館工程建設應遵循的原則,建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以及超出用地指標的建設項目需要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的要求。

第二至四章節明確了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分為四個功能分區,即體育場館建筑用地、配套場地及設施用地、綠化用地、交通用地四類用地。指標采用總體指標控制,不設分項指標。參照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與設施普查(以下簡稱“六普”)數據——《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公報》的統計口徑,以座席為單位,按照不同的座位數,共分為不同的座席級別,并以表格的方式分別給出用地指標。城市公共體育場根據座席數分為40000~30000、29999~20000、19999~10000、9999~5000、4999以下五個級別。

城市公共體育館根據座席數分為15000~10000、9999~6000、5999~3000、2999~1500、1499以下五個級別。同時,根據《體育建筑設計規范》,在指標設定時,考慮了按照包含冰球或體操場地和不包含冰球或體操場地兩種情況計算,應用時按照實際情況選取對應指標。

城市公共游泳館根據座席數分為4000~3000、2999~1500、1499~1000、999以下四個級別。游泳館設置跳水臺對于場地影響較大,用地指標設置上分設了含跳水和不含跳水兩種用地指標,應用時按照實際情況選取對應指標。

附件為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條文說明,是對指標條文的解釋和說明。按照工程指標的一般要求,在條文說明里對體育場館的用地規模確定明確了測算過程、測算公式和測算圖表,為方便指標的使用,專門給出了4個計算示例。

有效規范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規模

公共體育場館是國家發展體育事業,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主體。通過“六普”數據分析可以發現,從2003年~2013年這10年間,我國體育場館的建設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體育建筑的規模也在逐漸增加。而針對部分體育場館存在規模過大、維護運行成本高、利用率低的現實情況,規范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的建設規模非常及時和必要。

本《指標》與之前發布的體育用地指標相互補充、相互完善。2005年9月發布的體育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系列《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適用范圍是城市社區體育設施的規劃與建設。2011年12月發布實施的《體育訓練基地建設用地指標》,適用范圍是滿足競技體育專業訓練的基本功能所需要的設施建設用地。

公共體育場館是指公眾開展體育競賽、訓練和健身娛樂等體育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場館。關于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功能分區,《指標》中的城市體育場館用地分為體育場館建筑用地、配套場地及設施用地、綠化用地、交通用地四類功能分區用地。其中,建筑用地、配套場地及設施用地是體育場館建設的主體。這部分用地規模的確定是依據調研和實際建設情況分析并建立標準模型計算所得。

綠化用地主要包含集中綠地和分散綠地及廣場用地,依據《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范》,“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綠地率不應小于35%”,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綠化用地按照總面積的35%核算。

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兩部分,道路用地是位于建設項目場地內為建設項目服務的用地,不包括城市代征用地。

為避免盲目建設,在滿足公眾開展體育競賽、訓練和健身娛樂需求并兼顧競技比賽功能的基礎上,對公共體育場館的座席規模上限進行了合理限制,即體育場40000座席、體育館15000座席、游泳館4000座席,并以一定單位座席數量為階梯劃分場館級別。對于表內最小座席數規模以下的公共體育場館,經過核算座席數量的減少對用地面積影響并不大,因此其用地面積以最低檔用地規模作為上限。

城市公共體育場館(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工程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用地規模執行《指標》規定。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本指標的,應當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論證。承辦過大型賽事的城市原則上不需重復建設大型公共體育場館,確需建設的,應根據具體需求(如承辦賽事等)單獨進行論證、另行審批,場館建設應按照土地使用標準的相關政策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的節地評價論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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