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18-07-05 11:23 來源: 文物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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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7〕81號)的要求,適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辦案機關辦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充分發揮文物鑒定評估對依法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支撐作用,近日,國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印發《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文物博發[2018]4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更好理解執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國家文物局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多年來,涉案文物鑒定由文物行政部門根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研)發〔1987〕32號)的規定,主要依托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和各省文物鑒定委員會組織開展,逐步形成了較為規范的工作模式,為打擊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了重大貢獻。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進行了重新規定,明確涉案文物認定和價值認定問題,可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出具報告。為適應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認定和管理工作的巨大變化,國家文物局分兩批在全國范圍內遴選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這41家機構積極配合辦案機關開展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效。國家文物局根據兩年多來的工作實踐,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在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保持銜接的基礎上,針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活動的實際情況,制定了《辦法》,以更好保障司法機關辦理文物犯罪案件。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框架和規范重點。

答:《辦法》共分六章,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相關定義和基本原則、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范圍內容、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機構條件和人員標準、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委托受理組織和實施程序、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監督管理以及相關執行等六方面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并附有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報告格式文本和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委托書參考文本,全面構建了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基礎管理制度。

《辦法》以問題為導向,重點規范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規范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程序。《辦法》結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實際,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從接受鑒定評估委托到鑒定評估結束后的材料歸檔之間的程序性環節進行了詳細規定,對補充、重新、再次、終止鑒定評估等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備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程序規則。二是保證涉案文物鑒定評估質量。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質量的要求貫穿在《辦法》全文中,除通過程序規則保障鑒定評估質量外,《辦法》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和人員的原則要求、設定條件和三級監督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規定,包括后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報告的格式文本和填寫規范,都是保障鑒定評估質量的具體措施。

問:《辦法》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是如何定位和定性的?

答: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在《辦法》中定位于開展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疑似文物的鑒定評估,包括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文物管理罪中規定的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毀損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倒賣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等八個罪名,和刑法分則其他章節中規定的走私文物罪,盜竊(文物)罪,掩飾、隱瞞(文物)犯罪所得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等罪名涉及的文物鑒定評估,以及其他刑事犯罪(例如貪污罪、受賄罪)可能涉及的文物鑒定評估。

《辦法》所稱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是指國家文物局指定的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為配合辦案機關依法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依委托向辦案機關提供文物鑒定評估意見的專業咨詢活動。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服務于司法工作,在性質上屬于文物專門性問題檢驗,由于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活動社會化程度不高,目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仍為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依職能開展。涉案文物鑒定評估與文物認定并不沖突,文物及其等級已經文物行政部門認定的不再重復進行鑒定評估,文物行政部門對尚未登記公布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可以依據已生效判決采納的鑒定評估意見,依法開展登記公布工作。

問:《辦法》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范圍和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答: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范圍涵蓋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鑒定評估類別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書畫、雜項等五個類別。不可移動文物鑒定評估類別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個類別。

可移動文物的鑒定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身份”鑒定、價值鑒定和損毀程度評估。“身份”鑒定主要是確定疑似文物的真假和時代;價值鑒定主要是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鑒定,并參照館藏文物定級標準確定文物級別;在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自身具備專業條件和辦案機關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對文物的經濟價值進行評估;在涉案文物遭受損毀的情形下,還要評估有關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及其對文物價值造成的影響。

不可移動文物的鑒定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身份”鑒定和損毀程度評估。“身份”鑒定主要是確定疑似文物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在涉案文物遭受損毀的情形下,評估有關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和對文物價值造成的影響,并可以對文物的經濟價值進行評估。

問:《辦法》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和涉案文物鑒定評估人員條件是如何設定的?

答:《辦法》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的發展確立了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標準、確保質量的基本要求,對機構條件強調綜合實力,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必要的硬件條件外,還必須是能夠從事可移動文物或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類別文物的鑒定評估業務,且具備較強鑒定評估人員力量和鑒定評估組織工作經驗的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

《辦法》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人員的條件要求也較為嚴格,取得文物博物及相關系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并有至少持續五年文物鑒定實踐經歷的人員,文物進出境審核責任鑒定人員、國家或者省級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等三項條件必須符合其中一項以上,并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鑒定評估人員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活動的要求。

問:《辦法》在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委托受理方面有什么特別規定嗎?

答:《辦法》在參照司法鑒定受理一般規定的同時,根據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的現階段情況,在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的受理范圍方面作了特別規定,即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一般限于受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辦案機關的文物鑒定評估委托。受理區域的限制主要是考慮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以屬地管理為宜,同時考慮了文物的地域差異性和機構工作量等因素。針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中可能出現的疑難問題,《辦法》也作了特殊規定,即在本行政區域內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的鑒定評估活動無法得出一致性意見,或本行政區域內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在鑒定評估過程中存在難以解決的技術性問題等情形下,可以跨行政區域委托鑒定評估。

問:《辦法》在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組織實施程序方面有什么特別考慮嗎?

答:為保證涉案文物鑒定評估質量,減少涉及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爭議,《辦法》設計了一套涉案文物鑒定評估防錯糾錯機制,對鑒定評估意見的形成過程、重新鑒定評估和再次鑒定評估的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

一是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對鑒定評估人員鑒定評估意見一致的出具鑒定評估報告,否則不能出具報告,但可以再次進行鑒定評估;仍沒有得出一致意見的,可以終止鑒定評估。

二是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對有明確證據證明鑒定評估報告有錯誤、鑒定評估程序不符合規定、文物鑒定評估人員故意做出虛假鑒定評估等情況,應當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組織原鑒定評估人員以外的文物鑒定評估人員進行重新鑒定評估。

三是對有明確證據證明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重新作出的鑒定評估報告有錯誤的,可以應辦案機關的請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商國家文物局,由國家文物局指定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進行再次鑒定評估。

問:《辦法》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管理制度是如何架構的?

答:《辦法》以國家文物局管宏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管日常,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對其開展的鑒定評估活動獨立負責的原則,設立了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三級管理制度。

第一級是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的自負其責制度。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活動,并對提供的鑒定評估報告負責。

第二級是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鑒定評估機構的日常監管制度。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推薦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審核文物鑒定評估人員,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和文物鑒定評估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并保障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所需的業務經費。

第三級是國家文物局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的宏觀管理制度。國家文物局負責遴選指定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對文物鑒定評估人員進行備案,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并對鑒定評估活動相關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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