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2019-02-03 10:25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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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稅務總局對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申報表的總體情況

本次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修訂,結合新稅制政策規定,進一步簡并簡化申報內容、規范數據口徑、引導和鼓勵網絡申報,確保新稅制全面順利實施和個人所得稅重點政策有效落地。主要情況如下:

(一)根據新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調整完善了原《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相關填報內容和說明;

(二)根據新稅法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有關規定,制發《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三)根據創業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有關政策規定,制發《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和《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二、修訂后各申報表的使用

《公告》發布的修訂后的表證單書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該表適用于扣繳義務人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填報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納稅人的基礎信息。

《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該表適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填報其個人基礎信息。

(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該表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支付各類應稅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傭金收入,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稅款,填報當月和累計情況相應項目。居民個人取得上述規定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時,填報當月(次)情況相應項目。

(三)《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該表適用于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按月或按次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包括: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

(四)《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該表適用于居民個人取得境內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

(五)《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該表適用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按查賬征收辦理預繳納稅申報,或者按核定征收辦理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該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申報。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該表適用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及以上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匯總納稅申報。

(六)《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該表適用于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下同)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類型備案。

(七)《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該表適用于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業投資企業按規定辦理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扣繳申報。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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