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征求意見稿)》 答記者問

2019-10-14 09:13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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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訂出臺《認定規則》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有關要求,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起草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認定規則》),擬明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下分別簡稱標債資產與非標資產)的界限、認定標準及監管安排,引導市場規范發展。

二、《認定規則》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第一,堅持法治化原則,根據當前證券法公募債券應經證券監管部門審批、私募債券具有一定政策空間的基本法律框架,確定了除現有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外,其他標債資產應明確為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私募債券的基本思路,并借鑒國內外私募債券發展經驗,在《指導意見》框架下對五項標債資產認定標準進行細化。

第二,盡量避免由于標債資產認定造成市場大幅波動,是否進行標債資產認定充分尊重相關市場參與者及基礎設施機構意愿,并規定在過渡期內保持對存量資產的監管要求不變,推動市場平穩過渡,有效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

三、標債資產認定的范圍是怎樣的?具體如何操作?

《認定規則》充分考慮市場需要,為各類債權類資產提供了明確的標債資產認定路徑,提升債券市場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體看,《認定規則》發布后新增的各類債權類資產,均可按相關程序進行標債資產認定;若通過標債資產認定,資管產品可投資該類標債資產以置換存量的非標資產。

《認定規則》充分考慮標債資產認定的可操作性,明確由為債權類資產提供登記托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基礎設施機構作為申請主體,向人民銀行提出標債資產認定申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定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及有關規定對相關債權類資產進行認定。

四、如何理解交易市場與申請標債資產認定的基礎設施機構的關系?

《指導意見》中明確的五項具體條件中包括了“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其中,交易市場是一個綜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參與者以及金融產品工具等共同組成的集合。

具體來說,如果某類債權類資產通過標債資產認定,那么提出申請的基礎設施機構將成為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也需要遵循債券市場的法規制度。

五、如何理解《認定規則》中的過渡期安排?

在《指導意見》過渡期內,對于《認定規則》發布前存量的“未被納入本規則發布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統計范圍的資產”,可豁免非標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對于發布后新增的,不予以豁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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