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就《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答問

2021-02-04 16:28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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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優化金融服務,簡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手續,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通知》出臺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的主要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發〔1993〕7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80〕銀儲字第18號)。按照前述規定,繼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須提交由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糾紛時,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上述規定對于保障存款安全、保護繼承人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存款金額較小的情況下,仍要求繼承人辦理公證,將使繼承人承擔不合理的時間成本和公證費用支出,特別是對于邊遠地區和經濟困難群眾而言,更加重了其負擔。近年來,涉及繼承公證的負面公開報道和投訴屢見不鮮,銀行經常成為輿論爭議的焦點。

2019年,中國銀保監會與司法部聯合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07號),取消了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的公證要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簡化手續,切實解決小額存款繼承問題,經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我們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是明確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的金額標準、適用對象和提取范圍。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銀行的賬戶余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需辦理繼承公證,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提取業務。鼓勵銀行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具體確定免公證提取限額。銀行自身發行的非存款類金融產品一并納入簡化提取范圍,其本金和收益計入《通知》規定的賬戶限額。考慮到居民儲蓄習慣,存款未結利息可不計入該限額。

二是申請材料要求和銀行的審查義務。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存款人死亡事實和親屬關系的材料,并作出承諾。銀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必要審查,在審查時應當盡到合理謹慎義務。

三是風險控制措施。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通過提交虛假材料、作出虛假承諾等方式冒領存款,涉嫌犯罪的,銀行應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通知》還要求銀行加強內控管理,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及交易資料,健全信息聯網核查機制,提高審查能力。

四是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為做好《通知》落實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通知》要求銀行業自律組織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協調和服務職能,指導會員銀行制定相關業務規范,協調做好政策咨詢和金融服務。

五是排除適用情形。因涉外遺產繼承情況復雜,《通知》對涉及境外個人的存款提取事項排除適用。

三、《通知》關于賬戶限額和繼承人范圍的規定是出于哪些考慮?

為了在繼承便利和保護存款安全之間尋求適當平衡,同時防范道德風險和欺詐行為,綜合考慮我國居民收入水平、地區和城鄉差異以及部分銀行已有業務實踐,《通知》將免公證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的賬戶限額定為1萬元,并允許銀行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確定具體限額。從已有實踐來看,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冒領或者侵占小額存款的概率較低,風險可控,群眾受惠面大,社會效果良好。因此,《通知》規定賬戶余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免公證提取,同時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小額存款的金額標準。

四、《通知》對申請人向銀行提交的材料有哪些要求?

《通知》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和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以及本人身份證件,并簽署承諾書。考慮到現實情況復雜,且相關部門持續推進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材料的形式、內容和出具部門可能發生變化,因此《通知》對申請材料未作詳盡要求,由銀行在審查中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把握。鼓勵銀行不斷優化服務方式,提高審查能力,在控制業務風險的前提下,為申請人辦理小額存款繼承提供便利。

五、銀行為一名符合條件的繼承人辦理小額存款提取后,如果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銀行對此是否承擔責任?

依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已故存款人有多個繼承人的,作為遺產的存款屬于連帶(共同)債權,所有繼承人為連帶債權人,繼承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要求銀行履行全部債務。因此,繼承人提出提取存款的申請,銀行經審查認為符合提取要求的,應當履行支付義務;銀行向一名繼承人支付全部存款后,即視為向全部繼承人履行了支付義務。銀行對存款提取履行了合理謹慎的審查義務后,繼承人之間可能發生的遺產糾紛不屬于儲蓄合同糾紛,該類糾紛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方式加以解決。

六、《通知》與現有關于存款繼承的規定如何銜接?

一是與《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07號)的銜接。《通知》的適用條件與107號文基本一致,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持相關材料,即可一次性辦理查詢、提取手續。

二是對于《通知》適用范圍以外的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事項,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發〔1993〕7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80〕銀儲字第18號)辦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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