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3月1日起施行

2021-02-06 07:40 來源: 人民日報
【字體: 打印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3月1日起施行
排污單位應按證排污

國務院日前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月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排污許可是指依法對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行為提出具體要求,并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介紹,《條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通過與有關制度的銜接融合,將分散的環境管理制度整合成為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實現固定污染源全過程管理。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經基本完成270多萬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工作,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據介紹,《條例》專門設立登記管理制度,對影響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目前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有236萬家,占固定污染源總數的86.5%。

據了解,《條例》在排污許可證申請和排污環節規定了排污單位具體的責任和義務:排污單位應建立完善環境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法自行開展排放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祎表示,《條例》對違法者的相關法律責任作了嚴格的規定,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排污行為,都加大了處罰力度。比如,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次處罰的措施。對復查發現排污企業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措施。

劉志全表示,生態環境部將按照《條例》的要求,推動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的生態環境日常執法監督體系,嚴厲打擊各類排污許可違法行為,及時曝光一批無證排污的典型案例。(記者 寇江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 頂部
一分快3-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