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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的解讀

2021-06-20 10:48 來源: 海關總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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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50號,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將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2006年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45號公布、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聽證辦法》),2007年3月2日海關總署令第159號公布、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簡單案件規定》),2010年3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88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定》同時廢止。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行政執法領域基礎性法律作出重大調整,特別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于7月15日正式實施,對海關執法提出了新要求。為了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最新精神及要求,進一步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有必要結合海關執法實際對相關規章進行修訂。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全面落實《行政處罰法》最新精神及要求,進一步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一是落實《行政處罰法》“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過罰相當”有關精神,完善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作為辦案原則(第三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新增條款增加對“初次違法”“無主觀過錯”等情形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條);根據《行政處罰法》賦權性規定,增加“當事人積極配合海關調查且認錯認罰的或者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作為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第五十八條);增加“從舊兼從輕”法律適用條款(第六十一條);明確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公布(第六十二條);增加重大傳染病等突發事件快速從重處罰條款(第五十九條)。

二是將《行政處罰法》修訂重點條款納入并予以強調。新增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第六條)、執法全過程記錄(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第八條)、非法證據排除(第十八條)、及時立案(第二十九條)、處罰時限(第六十條)、處罰決定公開(第七十八條)、聽證筆錄效力(第一百條)、簡易程序(第六章第一節)等條款,進一步規范案件辦理程序。

三是結合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及海關業務實踐,對《行政處罰法》部分新增規定予以細化,確保相關制度落地。結合《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法律文書電子送達及地址確認制度予以細化(第二十五、二十六條),提升送達效率;完善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保障相關規定(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條);調整擴大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范圍(第八十二條)。

(二)堅持問題導向,固化海關行政執法經驗成果、解決執法實踐問題

一是充分利用《行政處罰法》賦權性規定,結合海關業務實際作出規定。完善案件地域管轄規定,進一步明確級別及指定管轄(第十條);新增案件辦理期限條款,明確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為“六個月”,經海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不超過六個月,確有特殊情況可以經直屬海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確定再次延長的期限(第七十六條),兼顧執法效率及案件辦理實際需求。

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精神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創新行政執法機制,開展行政處罰案件快速辦理”的精神要求,將現行海關“簡單案件程序”修改為“快速辦理”,明確在事實清楚、當事人自愿認錯認罰的前提下,海關可以簡化取證、審核、審批程序(第七章第二節),并將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2號的內容整體整合至該節。根據國務院“三項制度”有關精神強化法制審核要求,明確除簡易程序及快速辦理案件外,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處罰決定,同時進一步細化法制審核的內容和要求(第四章第二節)。

三是回應基層執法呼聲,解決基層執法實踐問題。針對執法實踐中反映較多的問題,《程序規定》在法律賦權范圍內對相關制度予以完善。增加委托授權總體性規定,解決實踐中委托事項、代理權限不清等問題(第九條);強化電子數據取證規范性(第二十條);明確刑事轉行政案件的證據適用規則(第二十一條);結合送達執法實踐,對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條款予以完善(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三)進一步完善規章體例結構

《程序規定》將《聽證辦法》的主要內容整體納入,新增“聽證程序”一章(第五章)。同時,吸收《簡單案件規定》的主要內容,將“簡單案件”修改為“快速辦理”,并與簡易程序整合為一章(第六章),同時將現行《聽證辦法》和《簡單案件規定》一并予以廢止,進一步優化海關規章體例結構。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程序規定》定位為海關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性程序規定,明確“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第二條),同時設置“海關規章對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一條)的例外條款,兼顧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的特殊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郝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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