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兩高一部一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

2022-09-06 09:31 來源: 公安部網站
【字體: 打印

依法懲治文物犯罪 維護國家文物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公安部法制局、國家文物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

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22〕18號,以下簡稱《意見》)。為便于司法實踐準確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公安部法制局、國家文物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接受了采訪。

問題一:請介紹一下《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經過。

答:文物是重要的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燦爛文明,傳承著五千多年的歷史文化,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意義重大。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文物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文物犯罪嚴重影響文物安全,使我國歷史文化遺產遭到無法估量的損失,對文物犯罪應當堅持從嚴懲治的立場。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相關妨害文物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明確;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文物局、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黨的十九大以來,公安部會同國家文物局連續4次部署開展打擊防范文物犯罪專項行動,有力打擊和震懾文物犯罪。

近年來,文物犯罪呈現出新形勢新特點,犯罪團伙專業化、智能化趨勢明顯,犯罪活動向網絡發展蔓延,“探、掘、盜、銷、走私”一條龍的犯罪產業鏈日趨成熟,地下文物交易活躍。同時,實踐中就相關犯罪的對象、未遂、入罪標準等問題,還存在不同認識。

為切實加大文物司法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根據現行法律有關規定,對辦案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回應,以更好地指導辦案實踐,依法嚴懲文物犯罪。

問題二:針對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名的具體適用問題,《意見》有何規定?

答:我們對此類案件開展了深入調研,針對實踐反映的突出問題,對該罪的適用作了以下兩方面完善:

一是進一步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范圍。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具體范圍并沒有明確界定,導致實踐中對于盜掘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文化遺址或古墓葬部分,應該如何定性存在認識分歧。對此,《意見》規定,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也應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且盜掘對象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應當根據《文物犯罪解釋》第八條、第十五條作出認定,即不以已經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限。

二是明確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未遂的認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一直是打擊的重點和難點。據統計,2017-2021年,全國法院一審新收各類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共計3058件,其中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占比超過80%。實踐中,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未遂的情況多發,危害性不容忽視。為更好地把握打擊重點,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意見》明確,對于以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盜掘目標的等盜掘未遂案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三:《意見》為何專門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的法律適用作出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國文物資源豐富,已知有不可移動文物76萬余處。對于以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的案件,按照《文物犯罪解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犯罪團伙主要是采用破壞性手段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局部進行盜竊,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頭,很容易因該局部文物本身等級或價值較低,或者被嚴重損毀無法進行等級或價值認定,導致行為人最終未能得到相適應的懲罰,不利于保護文物安全。對此,《意見》規定,對于“針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的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實施盜竊,損害文物本體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等五類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四:當前地下文物交易活躍,間接助長了盜掘、盜竊文物之風。對此《意見》有何針對性的規定?

答:地下文物交易涉及的相關罪名主要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倒賣文物罪等。實踐中,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及倒賣文物罪中的“以牟利為目的”等主觀要素的判斷,一直是難點問題。為更準確地適用上述罪名,《意見》明確,對是否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明知”,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獲利情況、文物外觀形態、交易價格等多個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具有特定聯絡交易方式、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檢查、文物犯罪前科等情形,行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認定倒賣文物罪中的“以牟利為目的”,可以結合行為人的從業經歷、違法犯罪記錄、交易情況、文物來源等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問題五:據悉,2020年8月,公安部會同國家文物局部署開展了全國打擊防范文物犯罪專項行動,請問該專項行動的成果如何?下一步是否有新的舉措?

答:為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公安部會同國家文物局于2020年8月部署開展新一輪全國打擊防范文物犯罪專項行動,組織指揮各地公安機關迅速行動、重拳出擊,破案件、抓逃犯、繳文物、斷鏈條,對各類文物犯罪尤其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石窟寺石刻、古建筑及其構件、盜竊損毀革命文物等犯罪發起凌厲攻勢,取得顯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各類文物犯罪案件3950余起,其中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45起;打掉犯罪團伙790余個,抓獲犯罪嫌疑人8420余名,其中公安部A級通緝令逃犯23名;追繳各類文物8.28萬件,其中國家珍貴文物6477件。

下一步,針對當前文物犯罪活動新動向新特點,公安部將組織部署各地公安機關持續推進打擊防范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向縱深發展,緊盯文物流通關鍵環節,持續開展專案攻堅,上追盜掘、盜竊,下查倒賣、銷贓、走私,深挖幕后金主,實現全鏈條打擊。同時,不斷強化與文物等部門協同作戰,健全完善長效機制,打好整體仗合成仗,堅決遏制文物犯罪案件多發勢頭,切實守護國家文物安全。同時,呼吁廣大群眾切實增強法治觀念和文物保護意識,積極舉報文物犯罪線索,共同保護文物安全、守護民族根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豫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 頂部
一分快3-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