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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答記者問

2022-09-25 10:26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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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發布《決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程序,構建內外一致的市場準入規則體系,銀保監會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二、《決定》對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審批事項作了哪些修訂?

答:為深化“放管服”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決定》進一步縮小任職資格核準范圍,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農村中小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合規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改為報告制。下一步,監管部門將著力加強對機構選人用人情況、相關人員履職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提升監管質效。

三、《決定》對銀行發債審批事項作了哪些修訂?

答:一是取消募集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為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后10日內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二是明確了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相關機構可在批準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機構應于批準后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

四、《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答:《決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銀行機構、銀行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等主要圍繞高管任職審批范圍和條件、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等提出了相關意見和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其中符合監管實際,有利于提升行政許可規范性、科學性的意見建議進行了采納,對《決定》內容作了修改完善。對于修改高管任職條件、明確負面情形影響期限等建議,我會將充分考慮與其他監管規定的協調,進一步研究論證,在下一步工作中適時研究完善相關規定。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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