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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266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序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6〕103號 發布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序停止商業性

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2016〕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象的保護,打擊象牙非法貿易,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序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期分批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2017年3月31日前先行停止一批象牙定點加工單位和定點銷售場所的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停止。國家林業局要確定具體單位名錄并及時發布公告。相關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受理經營范圍涉及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的企業設立或變更登記。

二、積極引導象牙雕刻技藝轉型。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后,文化部門要引導象牙雕刻技藝傳承人和相關從業者轉型。對象牙雕刻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搶救性記錄,留下其完整的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等詳細資料;對象牙雕刻技藝名師,鼓勵其到博物館等機構從事相關藝術品修復工作;對象牙雕刻技藝傳承人,引導其用替代材料發展其他牙雕、骨雕等技藝。非營利性社會文化團體、行業協會可整合現有資源組建象牙雕刻工作室,從事象牙雕刻技藝研究及傳承工作,但不得開展相關商業性活動。

三、嚴格管理合法收藏的象牙及制品。禁止在市場擺賣或通過網絡等渠道交易象牙及制品。對來源合法的象牙及制品,可依法加載專用標識后在博物館、美術館等非銷售性場所開展陳列、展覽等活動,也可依法運輸、贈與或繼承;對來源合法、經專業鑒定機構確認的象牙文物,依法定程序獲得行政許可后,可在嚴格監管下拍賣,發揮其文化價值。

四、加強執法監管和宣傳教育。公安、海關、工商、林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執法監管,繼續加大對違法加工銷售、運輸、走私象牙及制品等行為的打擊力度,重點查緝、摧毀非法加工窩點,阻斷市場、網絡等非法交易渠道。要廣泛開展保護宣傳和公眾教育,大力倡導生態文明理念,引導公眾自覺抵制象牙及制品非法交易行為,營造有利于保護象等野生動植物的良好社會環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確保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順利進行,并妥善做好相關單位和人員安置、轉產轉型等工作,切實維護好社會和諧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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