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醫療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發文字號: 醫保發〔2020〕53號   源: 醫保局網站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發布日期: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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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的通知
醫保發〔202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調整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以下簡稱《2020年藥品目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0年藥品目錄》構成

《2020年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2800種,其中西藥部分1264種,中成藥部分1315種,協議期內談判藥品221種。另外,還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藥飲片892種。

二、加強藥品支付管理

各地要嚴格執行《2020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要及時調整信息系統,更新完善數據庫,將本次調整中被調入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范圍,被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范圍。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協議期內不得進行二次議價。《2020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醫保支付標準。

三、做好目錄落地工作

《2020年藥品目錄》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要盡早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直接掛網采購。協議期內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藥品的直接掛網價格不得高于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規格與談判藥品不同的,直接掛網價格不高于按照差比價原則計算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省級醫保部門可在同通用名藥品掛網后,按規定對該通用名下所有藥品制定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0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

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通過完善門診保障政策、開通醫保定點藥店通道、合理調整總額控制等方式,推動《2020年藥品目錄》落地。各地要建立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制度,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反饋《2020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快原自行增補品種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品種,推進用藥范圍的基本統一。

《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和《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將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號),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時廢止。在此之前,2018年談判準入的17個藥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2020年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

一、凡例

二、西藥部分

三、中成藥部分

四、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

五、中藥飲片部分

國家醫療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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