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 發文機關: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建辦標〔2021〕19號   源: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7日 發布日期: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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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
建辦標〔2021〕1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集中式租賃住房是指具備一定規模、實行整體運營并集中管理、用于出租的居住性用房。為支持各地發展集中式租賃住房,現就適用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租賃住房類型和適用標準

按照使用對象和使用功能,集中式租賃住房可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2類。

新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準;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或《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準。

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賃住房應執行《住宅建筑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合理增加服務功能

集中式租賃住房可根據市場需求和建筑周邊商業服務網點配置等實際情況,增加相應服務功能。

(一)宿舍型租賃住房建筑內公共區域可增加公用廚房、文體活動、商務、網絡寬帶、日用品零售、快遞收取等服務空間。房間內應加大儲物空間,增加用餐、會客、晾衣空間,應設置信息網絡接入點;可設置衛生間、洗浴間和起居室。

新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應設置機動車停車位,并預留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空間。

按《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準進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賃住房,采光、通風應滿足《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

(二)住宅型租賃住房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和《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試行)》建設配套設施。當項目規模未達到標準規定應配建配套設施的最小規模時,宜與相鄰居住區共享教育、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公共服務設施。

三、做好適用標準的實施指導

嚴格把握非居住類建筑改建為集中式租賃住房的條件。非居住類建筑改建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保證滿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集中式租賃住房。

加強運營安全管理。集中式租賃住房的運營主體應確保租賃住房符合運營維護管理相關要求,建立完善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警及處置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實施指導。指導本地區有關城市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租賃住房建設指南等,及時總結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標準適用相關經驗和問題,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保障司、標準定額司。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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