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階段性調整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加大對困難群眾物價補貼力度的通知 發文機關: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統計局
發文字號: 發改價格〔2022〕1340號   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26日 發布日期: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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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階段性調整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加大對困難群眾物價補貼力度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2〕13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受疫情、災情等影響,困難群眾增多。為更好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經國務院同意,決定階段性調整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簡稱“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加大對困難群眾物價補貼力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階段性擴大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保障范圍

各地在認真執行《關于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553號)規定基礎上,將領取失業補助金人員和低保邊緣人口等兩類群體,階段性新增納入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保障范圍。執行期限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對應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價指數)。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擴大保障范圍。

二、階段性降低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啟動條件

將啟動條件中的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階段性調整為3.0%,同時保持CPI中食品價格同比漲幅達到6%的啟動條件不變,滿足任一條件即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采用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的地方,可參考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0%合理設定啟動條件。執行期限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對應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價指數)。現行啟動條件已經適當降低的地方,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階段性進一步降低啟動條件,不得提高啟動條件。

三、明確增支資金保障渠道

將低保邊緣人口納入保障范圍并降低啟動條件的增支資金,以及對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降低啟動條件的增支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地區給予補助,其中東部地區補助30%、中部地區補助60%、西部地區補助80%。地方階段性進一步降低啟動條件至3.0%以下的增支資金以及其他增支資金,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價格臨時補貼由地方先發放,中央財政后結算。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和領取失業補助金人員的增支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保障基本民生是群眾突出關切,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重要任務,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今后一段時間,將迎來中秋、國慶、元旦、春節等多個重要節日和黨的二十大、明年全國“兩會”等重要活動,積極主動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壓實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各項工作,堅決兜住兜牢民生底線。

各地要落實資金保障責任,按規定做好物價補貼所需資金安排。全面梳理保障范圍和對象,做到“應保盡保、應補盡補”。認真落實啟動條件要求,及時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嚴格對照有關規定要求,準確測算補貼標準。健全工作機制,優化程序、提高效率,務必做到在物價指數公布當月將價格臨時補貼足額發放到位。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事務部、統計局等部門加強工作指導。

各地要抓緊組織落實相關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每月8日前,將上月價格臨時補貼發放、資金增支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和財政部(社會保障司)。2023年4月底前,將此次階段性調整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加大對困難群眾物價補貼力度執行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和財政部(社會保障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統計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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