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國管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管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發文字號:   源: 國管局網站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7日 發布日期: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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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管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廣東省能源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機關事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鼓勵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調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推進公共機構綠色低碳轉型,我們制定了《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2022年9月7日

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機關事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推進市場化機制建設,發展市場化節能方式,發揮能源費用托管服務模式在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中的作用,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十四五”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等政策文件要求,現就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義

能源費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種形式,是指用能單位委托能夠提供用能狀況診斷、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以下稱節能服務公司),進行電、氣、煤、油、市政熱力、水等能源資源系統的運行、管理、維護和改造,用能單位將根據能源基準確定的費用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作為托管費用,節能服務公司通過科學的管理運行和節能技術的應用達到節約能源資源、減少費用支出等目的,獲取合理的利潤。近年來,部分地方開展了能源費用托管服務項目試點工作,發揮市場化機制作用,創新節能服務模式,降低了節能改造資金投入,提升了節能專業化水平,形成了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公共機構是能源資源節約的重要領域之一,目前還存在著市場化機制運用不充分、節能改造主要依靠財政資金投入等問題。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有利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通過市場化機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能源資源綠色低碳利用,以消耗減量實現碳排放降低;有利于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利用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減少運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資源保障支出,減輕節能改造對財政資金的依賴;有利于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引入節能專業化服務,提高管理專業化水平,提升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實現公共機構綠色低碳發展。

二、因地制宜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

對于列入本地區重點用能單位名錄的,單位建筑面積能耗超過所在地區同類型公共機構能耗定額基準值的,或者空調、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統能效水平未達到能效強制性國家標準二級以上的公共機構,適宜優先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開展節能改造,切實降低能耗水平。

對于多個公共機構同在一個區域集中辦公,或者雖然分散辦公但存在能源資源牽頭管理單位的,適宜利用集中打包的方式形成托管項目,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切實發揮規模效應。

對于新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改造的,適宜將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納入整體設計方案統籌考慮,鼓勵采用綠色低碳技術和產品,減少化石能源使用和碳排放量。

三、規范有序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

(一)前期評估。公共機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開展能源審計,以托管項目實施前1至3年為基期,以涉及的空間區域、用能系統為邊界,對能耗水平進行診斷分析,并出具能源審計報告,確定能源基準。既有建筑的能源基準宜結合建筑用能設備設施、用能時段、用能人數、能源價格變化等因素,根據項目實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運維數據進行確認;新建建筑的能源基準宜結合設計方案和實際建成情況進行模擬測算。公共機構要對托管項目實施方案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進行全面評估,明確托管范圍、托管期限、托管費用、節能目標等。

(二)組織采購。公共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托管項目政府采購。一般情況下,托管項目適宜按照服務類型進行采購,以托管費暫估價(可根據托管期限內各項能源資源及運行管理相關費用的總支出估算得出)作為最高限價,按照政府采購相關制度規定確定采購方式。公共機構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能源基準、節能目標、獎懲條件等,充分考慮項目可行性、經濟性和先進性。

(三)合同簽訂。公共機構根據政府采購結果,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托管項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10年。合同內容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有關制度規定,可以參考《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中的合同格式,具體包括雙方責任、托管期限、托管費用的標準及支付、保密責任、合同變更及解除等內容。

(四)組織實施。托管項目實施前,公共機構要確保用能設備設施完整且正常運行,合同生效后及時交由節能服務公司運維管理。在項目托管期限內,公共機構要定期掌握用能設備設施運維狀態、各項能耗及能源資源費用等項目運行情況,按照合同約定對節能服務公司的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五)項目調整。在項目托管期限內,如果托管項目邊界范圍、用能設備設施、用能人數、能源資源費用價格等發生重大變化,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簽訂補充合同。

(六)后期評估。項目托管期限屆滿前1個月,節能服務公司要按照合同約定,對能源資源系統進行全面檢修,保證用能設備設施完整且正常運行。公共機構宜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托管項目整體效果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七)資產管理。項目托管期間,公共機構要加強對相關用能設備設施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項目托管期限屆滿,節能服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其投資形成的項目資產移交給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移交的資產進行會計處理。項目產生的碳排放交易權、知識產權等權益歸屬由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八)費用結算。公共機構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托管費用列入單位預算。公共機構按照托管項目合同約定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托管費用,視同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

四、切實保障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指導和推進本地區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指導下,推進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公共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遵守廉潔紀律,不得收受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等。

(二)強化示范引領。省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總結已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公共機構的可復制、可推廣經驗做法,選取一批節能空間大的公共機構開展試點示范,發揮典型引路作用。將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情況納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評價考核,突出鼓勵導向。

(三)做好宣傳引導。加強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服務政策宣傳,解讀相關制度標準。及時發布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相關信息,宣傳推廣優秀能源費用托管服務案例,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提升傳播力和影響力,增強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參與的積極性和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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