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關于印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5號》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字號: 財會〔2022〕25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1日 發布日期: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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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5號》的通知
財會〔2022〕25號

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我們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5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5號

財政部
2022年9月21日

附件: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5號

一、關于預算管理一體化相關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稱《政府會計制度》)中有關財政撥款(預算)收入及相關支出的會計處理。

根據《預算管理一體化規范(試行)》(財辦〔2020〕13號)、《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財庫〔2022〕5號)等規定,中央一體化試點部門及其所屬相關預算單位(以下稱中央預算單位)在預算管理一體化下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

實行預算管理一體化的中央預算單位在會計核算時不再使用“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和“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下不再設置“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明細科目。

(二)有關賬務處理規定。

1.財政資金支付的賬務處理。

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收到的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及相關原始憑證,按照憑證上的國庫集中支付入賬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庫存物品”、“固定資產”、“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

2.按規定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財政資金的賬務處理。

中央預算單位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按規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用于后續相關支出的,可在“銀行存款”或“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下設置“財政撥款資金”明細科目,或采用輔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按規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轉入實有資金賬戶的資金金額,并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1)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時,應當根據收到的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及實有資金賬戶入賬憑證,按照憑證入賬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

(2)將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中從零余額賬戶劃轉的資金用于相關支出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其他應交稅費”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財政撥款支出”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已支付的財政資金退回的賬務處理。

發生當年資金退回時,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收到的財政資金退回通知書及相關原始憑證,按照通知書上的退回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支付時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支付時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貸記“業務活動費用”、“庫存物品”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支付時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支付時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貸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

發生項目未結束的跨年資金退回時,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收到的財政資金退回通知書及相關原始憑證,按照通知書上的退回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庫存物品”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年初余額調整”等科目。

4.結余資金上繳國庫的賬務處理。

因項目結束或收回結余資金,中央預算單位按照規定通過實有資金賬戶匯總相關資金統一上繳國庫的,應當根據一般繳款書或銀行匯款單上的上繳財政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財政撥款結余——歸集上繳”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中央預算單位按照規定注銷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額度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5.年末的賬務處理。

年末,中央預算單位根據財政部批準的本年度預算指標數大于當年實際支付數的差額中允許結轉使用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上述會計處理中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賬務處理參見《政府會計制度》中“應交增值稅”等科目相關規定。

(三)關于新舊銜接的會計處理。

中央預算單位在轉為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方式時,應當注銷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按照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以前年度預算指標),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以前年度預算指標),貸記“資金結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省級及以下地方預算單位在預算管理一體化下的有關會計處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但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結余不再按權責發生制列支的地區,預算單位不執行上述規定中“5.年末的賬務處理”。

二、關于從結余中提取的專用基金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政府會計制度》中有關專用基金、專用結余的會計處理。

(一)有關賬務處理規定。

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按照規定使用從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的專用基金時,應當在財務會計下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關費用科目的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中注明“使用專用基金”(使用專用基金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專用基金”科目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事業支出”等預算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并在有關預算支出科目的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中注明“使用專用結余”。

事業單位應當在期末將有關費用中使用專用基金的本期發生額轉入專用基金,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在年末將有關預算支出中使用專用結余的本年發生額轉入專用結余,在預算會計下借記“專用結余”科目,貸記“事業支出”等科目。

(二)有關列報要求。

事業單位在編制凈資產變動表時,“本年盈余”行“專用基金”項目應當根據本年使用從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的專用基金時直接計入費用的金額,以“-”號填列;“使用專用基金”行“專用基金”項目應當根據本年使用專用基金時直接沖減專用基金余額的金額填列。

事業單位在編制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三、本年變動金額”中“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下的“本年收支差額”項目,應當根據“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下“本年收支結轉”明細科目、“其他結余”科目、“經營結余”科目、“專用結余”科目本年轉入的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的差額的合計數填列。自2023年度起,“三、本年變動金額”中“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下不再設置“使用專用結余”項目。

三、關于生效日期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度內自《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財庫〔2022〕5號)施行日至本解釋首次執行日期間,相關單位上述業務的會計處理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根據本解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下載: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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