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 發文機關: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2022年第20號   源: 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發布日期: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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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要求,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入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號),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簡化優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確定發票印制企業”5個事項的辦理程序。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4個事項按照行政征收相關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同時簡化辦理程序。

(一)簡化受理環節。將受理環節由5個工作日壓縮至2個工作日。稅務機關接收申請材料,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將“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的受理機關由省稅務機關調整為主管稅務機關,取消代辦轉報環節。

(二)簡并辦理程序。將辦理程序由“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調整為“申請、受理、核準(核定)”。

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對其提供的生產經營和貨幣資金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對該事項不再實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2.“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申請后,對其反映的困難或者不可抗力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

3.“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對已核定應納稅額的異議申請后,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第44號修改)規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并通知納稅人。

4.“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核定申請后,對其反映的困難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核定預繳方式并通知納稅人。

(三)減少材料報送。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四)實行全程網辦。稅務機關依托電子稅務局支持事項全程網上辦理。經申請人同意,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省稅務機關可以進一步采取承諾容缺、壓縮辦結時限等措施優化事項辦理程序。

二、將“企業印制發票審批”名稱調整為“確定發票印制企業”,按照政府采購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實施。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第六條第一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額。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應當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事項實施規定

2.稅務文書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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