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文機關: 銀保監會
發文字號: 銀保監規〔2022〕17號   源: 銀保監會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1日 發布日期: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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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2〕17號

各銀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

為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促進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當落實個人養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簡明易懂、安全穩健、長期保值增值的商業養老保險,健全客戶權益保護機制,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養老需求。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類;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

(六)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與銀行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臺(以下簡稱銀保行業平臺)實現系統連接,并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老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關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的規定。

三、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可提供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以下統稱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險期間不短于5年;

(二)保險責任限于生存保險金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

(三)能夠提供躉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費等方式滿足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以下簡稱參加人)交費要求;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四、保險公司申請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或備案的,除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償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以及最近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情況的說明;

(二)最近3年受到金融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情況的說明;

(三)與銀保行業平臺對接情況的說明;

(四)對本公司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使用情況的說明。

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申請變更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或備案的方式,將現有保險產品納入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對于已經審批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當向銀保監會報送上述說明材料,無須另行申請變更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

五、按照本通知規定通過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或備案的產品可納入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名單。銀保行業平臺應當定期公布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名單。

六、保險公司與參加人簽訂保險合同前,應當就以下事項專門做出說明:

(一)個人養老金制度及其稅收政策;

(二)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管理要求;

(三)銀保行業平臺信息管理要求。

七、經參加人授權,保險公司可以依法合規提供以下服務:

(一)協助參加人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

(二)協助參加人辦理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指定或者變更;

(三)將參加人相關信息在銀保行業平臺登記。

八、保險公司應當與參加人單獨簽訂保險合同,并在公司相關信息系統中對該合同做出明確標識,不得接受其使用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資金為他人投保。

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個人養老金資金管控,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相關業務發生的各類資金往來應當符合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管理要求。

十、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因參加人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而支付的保險賠款,不返回參加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保險賠款信息管理,按要求向銀保行業平臺等報送信息。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在自營網絡平臺、移動客戶端等為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建立專區,提供業務咨詢、權益查詢、信息披露、消費投訴、教育宣傳等服務。其中,保險公司提供的個人權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費情況、現金價值,以及相關保險責任等。

十二、保險公司應當切實履行銷售管理主體責任,健全管理制度體系,加強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銷售行為全流程管控。保險公司負責制作銷售宣傳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授權分支機構、中介機構或個人自行制作或修改。

十三、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的監管,對于產品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發現的問題,采取風險提示、監管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銀保監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個人養老金業務經營報告,包括經營情況、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或備案情況、資金運用情況等。

十五、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建設并運營銀保行業平臺,支持保險公司承保、理賠、保全等運營操作,按照規定將銀保行業平臺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相關金融機構建立系統連接,制定銀保行業平臺運營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統計和數據報送,落實數據安全責任。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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