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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8年02月0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財政部 科技部 總裝備部關于印發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6]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規范和加強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財政部、科技部、總裝備部制定了《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規范和加強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以下簡稱863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863計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圍繞《規劃綱要》提出的前沿技術和部分重點領域中的重大任務開展研究工作。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 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經費要集中用于支持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術研究開發,防止分散使用。

  (二) 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 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和課題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863計劃由科技部牽頭負責,并會同總裝備部組織實施(科技部和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組織實施部門)。組織實施部門設立863計劃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聯辦),同時按領域設立領域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域辦)。

  第五條 863計劃領域內設專題和項目,專題下設課題,項目由課題組成。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863計劃特點,課題年度預算納入組織實施部門部門預算管理。

  第六條 科技部建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將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情況、項目牽頭(主持)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研究人員、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條件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對非保密信息及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課題經費開支范圍

  第七條 課題經費是指在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八條 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一) 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 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 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 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時,重大項目課題、重點項目課題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總體專家組或項目牽頭(主持)單位審核同意。

  (八)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 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863計劃及其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 管理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課題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課題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課題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條 領域辦在組織研究提出本領域專題設置以及提出項目立項建議時,應當同時編制概算。

  第十一條 在對專題設置和項目立項建議進行綜合審議、審核時,應當對概算進行獨立的咨詢評議。咨詢評議結果作為專題設置和項目立項決策,以及各專題、項目總預算控制的重要依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重大項目立項建議,在研究提出實施方案建議時,應當包含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組織實施部門結合重大項目實施方案論證,對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進行獨立論證,作為組織編制課題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專題、項目在選擇課題承擔單位的同時,應當組織課題申報單位編制課題預算。課題預算的編制要求:

  (一)課題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課題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課題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課題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課題預算書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課題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課題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課題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條 課題預算按照有關要求經審核、匯總后報送組織實施部門。

  組織實施部門、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課題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組織實施部門建立預算評審專家庫,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部門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對于課題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復議。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項目(課題)預算安排建議報經財政部批復后,下達項目(課題)預算。批復預算的項目(課題)應當納入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七條 組織實施部門根據預算批復,與項目牽頭(主持)單位、課題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課題)預算書。項目(課題)預算書是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課題)年度預算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部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將課題年度預算下達到課題承擔單位,并抄送項目牽頭(主持)單位。

  第二十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課題),其經費預算的確定按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課題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 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審核、財政部批準。

  (二) 課題總預算不變、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準。

  (三) 課題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課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五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課題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課題,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課題決算報告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編制。課題決算報告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報送組織實施部門。

  第二十六條 在研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課題因故終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后報送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課題實施期間出現課題計劃任務調整、課題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課題負責人、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課題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組織實施部門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組織實施部門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課題)完成后,項目牽頭(主持)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組織實施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課題)驗收的前提。組織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課題)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 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 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 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 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 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通過驗收后,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課題經費如有結余,應當及時全額上繳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組織實施部門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逐步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課題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組織實施部門對項目牽頭(主持)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七條 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組織實施部門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或課題。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組織實施部門、財政部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和總裝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1]2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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