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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選派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8年02月0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選派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及《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促進創新型國家的建設,規范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博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留學期限為36—48個月。

    2.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攻讀博士期間赴國外從事課題研究):留學期限為6—24個月。

    3.碩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留學期限為12—24個月。

    4.高級研究學者:留學期限為3—6個月。

    5.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二、優先資助學科、專業領域

    優先支持能源、資源、環境、農業、制造、信息等關鍵領域及生命、空間、海洋、納米及新材料等戰略領域和人文及應用社會科學。

    三、申請條件

    (一)關于申請人

    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和在校優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可依照本辦法提出申請:

    1.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學成以后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外語水平達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規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關獎學金項目選拔簡章的具體要求。

    曾經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后工作一般須滿5年方可再次申請。

    國家出國留學基金資助范圍暫不包括境內其他人員和正在境外學習或工作的人員。

    (二)關于申請類別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具有碩士學位,或在讀一年級優秀博士生,或優秀應屆碩士畢業生。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的入學通知書。

    2.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申請人應為在讀一、二年級優秀博士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出具的正式邀請函及國內外導師為其共同制訂的研修計劃。

    3.碩士研究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0歲,應具有學士學位,或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的入學通知書。

    4.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0歲,應為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本科畢業后一般應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碩士畢業后一般應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對博士畢業的申請人,沒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請人應是高等學校或科研單位具有博士學位、具體從事教學或科研工作的優秀在職青年教師或科研人員。申請時距其博士畢業時間應在3年以內,年齡不超過40歲。

    5.高級研究學者: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5歲,除應符合訪問學者的申請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國家重點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骨干;

    (2)“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當年確定支持的創新團隊中的骨干或“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入選者及其他國家及人才計劃入選者;

    (3)教育部批準的國家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

    (4)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國有大中型企業高級行政管理人員。

    其中教學科研人員應為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應具有副司局級(包括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國有大中型企業管理人員應具有相當于副司局級(包括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四、選拔辦法

    (一)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凡符合申請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

    (二)申請時間:一般為每年2月20日—3月20日。

    (三)申請辦法:采用網上報名的方式。申請人登錄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網上報名系統(http://apply.csc.edu.cn)進行報名,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四)具體選拔辦法按《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選拔簡章》的規定執行。

    五、資助內容

    一般為往返國際旅費和在外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具體資助項目、標準在錄取時確定。

    六、錄取

    博士/碩士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錄取結果在每年5月份公布,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錄取結果在每年7月份公布,錄取通知將發至申請人所在單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學人員在派出前,須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并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手續。派出后應遵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

    留學期間,留學人員應自覺接受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管理,派出單位應采取切實措施,加強留學人員在外管理及回國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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