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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8年02月0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52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加強和規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特制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馬凱

 

 

                         二○○七年三月五日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加強和規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審核、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大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工程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國家和行業利益為出發點,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梁”,研究開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和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

  (一)根據國家和行業發展需要,以及相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二)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將承擔國家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并發布工程中心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工程中心的審核、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中央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等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發布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明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方向和申報時限要求等事項。

  第九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須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提出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一),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原則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確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組織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會(理事會)應包含兩名獨立董事(理事),獨立董事(理事)由相關主管部門選派,一般應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業情況的高級技術或管理專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由相關領域的優勢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中心。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引進海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本部門(地區)所屬單位提出的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一式四份)及相關申報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后,組織專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工程中心建設的意義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等。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征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初核,經綜合研究后擇優批準。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在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后9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的初核工作。專家評審和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限內。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申請報告后,工程中心進入預備期,可暫以“××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預備期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的預備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預先設定的預備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編制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二),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請。

  第十九條 對逾期不能達到預定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報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主管部門報來的總結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核定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評  價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兩年對通過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評價。

  第二十三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于評價當年4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三)、工程中心數據填報表(附件四)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于當年5月20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查與分析。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估機構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附件五)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間為合格。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間;

  3、無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4、上報材料內容和數據嚴重虛假;

  5、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及其它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并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報免稅進口科技用品統計表(附件六),于每年3月1日前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由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后報財政部。

第四章 資金補助

  第二十七條 進入預備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批復文件,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國家資金補助。

  對于已通過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圍繞新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為提高持續創新能力,也可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國家資金補助。

  第二十八條 申請國家資金補助的工程中心,須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相當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編制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七),報送相應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將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評估咨詢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可征求有關部門或地方的意見,根據國家財政資金情況、綜合平衡后,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條 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具體申報、審批程序及項目管理,按《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對于中央預算內資金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變更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申請報告。如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及時報告:(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三十二條 對于無法完成預備期發展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要及時找出原因、明確相關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國家投資上繳國庫、撤銷工程中心(籌)稱號等處理。對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間的工程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對于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部門)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原《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計科技〔1992〕2239號)和《國家計委關于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導性意見》(計辦高技〔2002〕76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一、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二、工程中心預備期總結報告編制提綱

      三、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

     四、工程中心數據填報表

     五、工程中心評價指標

     六、免稅進口科技用品統計表

     七、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附件一:

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一、摘要(2500字左右)

二、建設背景及必要性

1、本領域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

2、國內外技術和產業發展狀況、趨勢與市場分析

3、本領域當前急待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

4、本領域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5、建設工程中心的意義與作用

三、申報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

1、申報單位及主要發起單位概況

2、擬工程化、產業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與工程中心建設相關的現有基礎條件

四、主要任務與目標

1、工程中心的主要發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3、工程中心的發展戰略與經營思路

4、工程中心的預備期和中長期目標

五、管理與運行機制

1、工程中心的機構設置與職責

2、工程中心的運行機制

六、經濟和社會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八、附件

1、工程中心法人營業執照

2、工程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證明文件

4、其它配套證明文件等


附件二:

工程中心預備期總結報告編制提綱

 

一、摘要

二、預備期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設內容的完成情況

包括建安工程、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工程化驗證單項工程、配套條件等。

四、財務決算

包括資金籌措、工程決算及審計報告、科研經費、流動資金及其他情況。

五、運行機制

包括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管理與激勵機制、主要負責人和骨干隊伍等。

六、預備期的發展目標完成情況

包括科研開發、工程化、合作關系、技術轉移與擴散、經濟效益等。

七、中長期任務與目標

八、其它需說明的事項

九、相關附件


附件三:

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

一、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實現

1、發展規劃、年度研究計劃的制定與實施

2、發展目標的實現

二、建設情況

1、基礎設施、裝備建設狀況和投資情況

2、創新機制建設和技術隊伍建設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情況

1、承擔的科研任務和完成情況

2、關鍵技術研發的重大進展

3、研究成果、專利、獲獎以及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情況

4、國內外技術交流及人員培訓情況

5、對行業的貢獻

四、工程中心運行管理機制

1、治理結構和運行管理機制

2、創新合作、開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勵機制

3、成果轉化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五、工程中心的經營和效益

1、資金投入和支出情況

2、總收入、技術收入、產品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況和利稅情況

3、經營風險和困難

六、進口科研用品及減免稅額情況

七、其它情況及相關建議


附件四:

 

工程中心數據填報表

 

一、數據填報表格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電子郵址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數據(20        年)

序號

類別

數據名稱

單位

數據

備注

資產和投資狀況

總資產

萬元

 

 

其中:固定資產原值/凈值

 

 

      無形資產

 

 

總負債

萬元

 

 

科技經費籌集

萬元

 

 

其中:政府資金

 

 

企業資金

 

 

金融機構貸款

 

 

其他

 

 

總支出

萬元

 

 

科技經費支出

萬元

 

 

其中:固定資產購建費

 

 

勞務費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R&D

 

 

基礎條件

設備、儀器和軟件數量/原值

/萬元

 

 

研發條件的完備性

/

 

完備/一般/不完備

技術裝備水平

/

 

國際/國內先進/一般

儀器設備利用率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人才結構

工程中心總人數

 

 

研發人員數

 

 

學術與技術帶頭人數量

 

院士/教授級/特殊津貼

科技活動

在研科技項目總數

 

 

國家及省部級科研項目數

 

 

對外合作項目數

 

 

國內外技術交流次數

 

 

國內外專家交流人數

 

 

成果與行業貢獻

專利申請受理數/授權數

 

分別列出受理數/授權數

    其中:發明

 

實用新型

 

外觀設計

 

科技成果及獲獎數

 

 

其中:科技成果登記數

 

 

國家技術發明獎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國家發明專利金獎

 

 

其他獎項

 

 

論文數量(國際/國內)

 

 

新產品數量

 

 

新工藝

 

 

服務合同數

 

 

成果轉化數量

 

 

產品生產規模

/

 

 

形成國家與行業標準

 

 

對行業直接經濟效益

萬元

 

 

培養和提供行業人才數量

 

 

經濟效益

總收入

萬元

 

技術服務收入含技術入股分紅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

 

其中:科研項目收入

 

技術服務收入

 

產品收入

 

其他收入

 

利潤總額

萬元

 

 

凈利潤(所得稅后利潤)

萬元

 

 

其它相關指標

 

 

 

 

 

 

 

 

 

 

 

 

數據和資料確認簽字

中心主任

 

聯系人

 

 

 

 

 

 

 填表日期: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

(二)國家、部委、地方、企事業單位等對外技術合作項目的委托函、協議或合同等文件的復印件;

(三)成果鑒定、成果轉讓協議、成果獲獎證書、專利證明、產品證書、項目驗收報告等復印件。

三、指標解釋及填報說明

工程中心基本數據主要指可以量化的評價數據,除特別說明外,均指統計年度數據,即從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資產狀況和投資狀況

資產狀況指統計年度內工程中心財務報表中總資產、總負債、固定資產原值和凈值、無形資產的數值。

科技經費籌集額指年度內來自于政府資金、企業資金、金融機構貸款和其他渠道用于科研項目的各項經費總額;年度總支出包括科技經費支出和其他各項支出;科技經費支出指年度內科技經費內部支出(涉及固定資產購建費、勞務費等)和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R&D,涉及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等)之和。

(二)基礎條件

包括已有研發設備、儀器和軟件的數量及其購置的原值(以資產負債表為準);按照能否滿足工作要求自我判定研發條件的完備性(完備、一般、不完備)、技術裝備水平(國際水平、國內先進、一般)以及設備儀器利用率;建筑面積指工程中心年度內用于研發、中試、辦公等用途的自有產權或使用權(含租賃)的建筑面積。

(三)人才結構

研發人員數主要指從事研究、開發和工程化的技術人員數量,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數量主要指院士、教授、特殊津貼及特聘學術帶頭人。

(四)科技活動

包括年度內工程中心開展的在研科技項目總數,國家和省部級項目數,對外合作項目數(包括國際、國內機構、企業等合作項目);年度內國際、國內重要的技術交流活動次數和專家學者交流人次。

(五)成果與行業貢獻

年度內專利申請受理數量和授權數量,要分別說明屬于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年度內科技成果及獲獎數包括:科技成果登記數、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發明專利金獎和其他獎項;年度內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數量;年度內開發的新產品、新工藝數量、成果轉化數量、產品生產規模、形成的國家及行業標準數量等。

行業貢獻指年度內由于新技術、新成果、新工藝的采納和新產品的生產對本行業和相關行業產生的直接經濟效益,以及培養和提供給行業關鍵的、重要的技術人才數量。

(六)經濟效益

總收入指年度內工程中心總經營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指年度內科研項目收入、技術服務收入、產品收入之和;科技收入包括課題和項目經費;技術服務收入包含技術入股分紅。

(七)其它相關指標

其它可反映工程中心運行情況的相關指標。


附件五:

工程中心評價指標

 

一、評價指標及權重

一級指標

二級

指標

三級

指標

權重(分)

單位

實力

能力

 

科技經費支出(6分)

科技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

3

%

科技經費支出同比增長率

3

%

人才與隊伍(9分)

總人數

2

研發人員占總人數的比重

3

學術與技術帶頭人數量(院士、教授級、特殊津貼)

4

技術條件

9分)

裝備水平

3

 

科研儀器設備原值

2

萬元

儀器設備利用率

2

建筑面積

2

平方米

科技活動

7分)

在研科技項目總數

2

國家及省部級科研項目數

3

對外合作項目數

2

資產

4分)

總資產

2

萬元

新增科研資產

2

萬元

產出

貢獻

收入

10分)

總收入

2

萬元

科研收入

4

萬元

技術服務收入

4

萬元

成果

15分)

專利授權數

2

發明專利授權數

2

科技成果及獲獎數

3

新產品數量

2

新工藝

3

服務合同數

3

行業貢獻度

20分)

 

成果轉化數量

4

對行業直接經濟效益及行業評價

5

萬元

對行業的社會效益

5

 

培養和提供行業人才數量

3

主持或參與國家與行業標準

3

體制與

規劃

體制與機制

12分)

重點考察工程中心治理結構、運行管理、人才激勵、成果轉化和合作交流機制

12

 

規劃與目標

8分)

重點考察工程中心發展規劃和研究方向

8

 

 

附件六:

免稅進口科技用品統計表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稱:

 

進口貨物名稱

進口

數量

進口金額

免征進口關稅金額

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金額

1

 

 

 

 

 

2

 

 

 

 

 

3

 

 

 

 

 

4

 

 

 

 

 

5

 

 

 

 

 

合計

 

 

 

 

 

有關問題說明: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蓋章) 

 

注:此表為享受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政策進口科研用品減免稅金額統計表,享受其他優惠政策進口產品減免稅額不在統計范圍

 


附件七:

 

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一、項目摘要(4000字以內)

1、項目名稱

2、項目法人概況

3、資金申請報告編制依據

4、項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發展戰略與經營計劃

6、建設內容、規模、方案和地點

7、主要建設條件

8、項目總投資、投資構成及資金籌措方案

9、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10、目前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11、結論與建議

二、項目建設的依據、背景與意義

三、技術與市場分析

1、技術的主要發展狀況與趨勢預測、項目的優勢與問題

2、國內外市場狀況與發展趨勢預測、項目的目標市場與市場占有率分析

3、技術與市場的競爭力分析(國內外主要競爭對手情況、技術與市場的競爭力優勢和劣勢)

四、主要方向、任務與目標

1、工程中心的主要發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3、工程中心的發展戰略與經營思路

4、工程中心擬產業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標

五、組織機構、管理與運行機制

1、工程中心法人單位概況

2、工程中心的機構設置與職責

3、主要技術帶頭人、管理人員概況及技術隊伍情況

4、運行機制和激勵機制

六、建設方案

1、建設內容、規模、地點與環境

2、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總圖布置與公用輔助工程

4、原材料、動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協作條件

5、科研開發的主要技術、工藝設計方案

6、內部設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環境影響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3、環境影響

八、勞動安全、衛生與消防

九、項目實施進度與管理

1、建設工期

2、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與進度表

3、建設期的項目管理

4、項目招標方案

十、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1、項目總投資估算表

2、建設投資估算(包括土建、設備、安裝、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科研開發、預備費、建設期利息、資料、技術援助、培訓等)

3、流動資金估算

4、分年投資計劃表

5、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及其落實情況

6、申請國家安排資金的理由和國家資金的具體使用方案

十一、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1、初步經濟效益分析

2、社會效益分析

十二、項目風險分析

1、技術風險

2、市場風險

3、管理和運營風險

4、其它風險

十三、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十四、相關附件、附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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